审计执法力度是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对被审计对象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实施审计后的处理处罚所显现出来的强弱程度。当前, 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审计执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 同时也影响了审计职能的发挥和审计事业的发展。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 现就如何加强审计执法力度略谈一些想法。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形式。
1、执法目的偏化。
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是审计执法的目的。在“ 真实、合法、效益”三者的关系上, 既有各自独立的一面, 同时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其中“ 效益”处于中心地位。也就是说, 审计机关通过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从而实现促进管理, 规范运作, 达到提高效益的目的。但长期以来,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个别审计机关中的少数审计人员偏重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 片面强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而忽视了“ 效益性”这一中心和目的, 把三者割裂开来, 从而影响了审计执法职能的全面发挥。
2、执法手段弱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法制建设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同样,《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还远不能满足实现审计目的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取证缺乏强制性。当审计发现问题需要当事人认定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尚可, 若不配合, 审计机关不能“ 奈其何” 。而若当事人出具伪证, 则形成的审计风险只有审计机关“ 自负” 。二是审计处罚缺乏直接性。行政执法与处罚相分离无疑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审计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违纪事项的处理处罚权, 即审计机关只向被审计单位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要求其落实执行。但因审计机关没有扣缴、划转的强制措施, 而一旦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 则只能依靠有关部门配合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在这些部门出现梗阻, 审计决定就变为一纸空文, 从而影响审计执法力度。
3、执法程序简化。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而在实际工作中, 个别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不能完全按照规定规范运作, 随意简化审计程序的问题偶有发生, 往往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实施审计阶段, 而忽视后续审计, 认为作出审计 决定就算审计终结, 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不再过问, 从而形成违纪问题年年查年年犯, 影响审计执法力度。
4、执法效果淡化。
执法效果综合反映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审计执法效果好, 从宏观上说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廉政建设, 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从微观上说, 可以纠正违纪行为, 保障国家、集体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有些审计机关的执法效果还远远未达到效果要求, 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力度不大、效果不好, 违纪单位有增无减,违纪资金逐年上升。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管理体制与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不适应。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由地方政府管理, 使审计执法工作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地方各方面的制约。二是依据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审计监督范围实行属地管理, 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对不属于同级政府管辖的部门进行监督, 而有监督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又“ 鞭长莫及” , 从而使其成为监督“ 盲区” 。三是地方审计机关隶属地方政府, 使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 内部消化’ , 不能进行全面有效地披露和严肃认真处理, 从而难以得到客观、真实的审计结果。
二《审计法》宣传贯彻不到位与营造良好审计执法环境不适应。一是《审计法》规定了审计工作在地方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工作, 审计经费由地方同级政府予以保证, 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能做到前者。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 工作任务繁重, 审计经费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二是由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多是出于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 因此对审计监督工作大多存有抵触情绪, 不是对违纪问题进行“ 层层包装” , 千方百计逃避审计监督, 就是对存在问题千言狡辩, 百般抵赖, 更有甚者对审计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阻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三是有关部门配合不甚密切。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 只有组织纪检、财政等部门协同作战, 密切配合。利用各自手段, 形成多主体的监督格局, 才能得到理想的预期效果, 但由于受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人员、经费等影响, 在工作的配合上确有一定的难度。
三审计人员素质不高与严格执法不适应。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 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 眼睛” , 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对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更高要求。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是否过硬, 是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和职能作用发挥的关键因素。政治素质不过硬, 就会因物质利益的诱惑、人际关系的影响等, 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 甚至“ 贪污”发现的违纪问题。业务素质不过硬, 就不能全面有效地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从而使审计监督流于形式,更不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审计执法力度的对策
1、完善管理体制, 明确执法思路。在管理体制上, 审计机关应参照工商、技监等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使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等与地方政府脱钩, 实现审计管理体制和审计职能的真正独立。在执法目的和执法思路上,要做到坚持“ 三原则” , 把握“ 四重点” 。坚持“ 三原则” , 即坚持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坚持依法审计, 规范运作的原则。把握“ 四重点” , 即选准出发点围绕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开展工作,找准切人点围绕重点、难点、焦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 立足落脚点利用监督手段, 提高服务水平, 抓住关键点强化素质建设, 狠抓大案要案。
2、强化执法手段, 规范执法程序。一是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对审计过的单位, 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利用其辐射作用, 起到审计一个, 震动一片的效果。二是健全对违纪问题直接责任人的追究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而且还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改变过去只处罚单位不处罚、处理个人, “ 患卖爷田心不疼”的做法。三是完善执法强制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审计执法强制措施实施办法, 赋予审计取证、审计处理较特殊的权力, 硬化审计执法手段。
3、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人员素质。全面贯彻落实审计署“ 人、法、技” 的战略要求, 切实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坚持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并重, 把政治教育放在首位。二是多渠道加强审计人员素质培训, 建设一支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以适应新形势下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