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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寒假社会实践报告:关心流浪儿(2)

2009-03-05 
花儿离开了母体的滋润,到处漂泊、四海为家,将近枯萎,正因为有了社会的关爱,他们才能重返家园,回归亲人、回归健康、回归文明……
   4、受成年人误导,过早进入社会从事经商活动。一些社会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他们从外地拐骗儿童并组织进行经商、乞讨活动,他们把这些流浪儿童视为赚钱的机器。冬春季节,街头烤卖地瓜,夏秋季节组织卖花、卖唱、杂耍讨要。据统计,此类儿童118人,占总人数的13.9%。

  5、学习成绩不好而弃学外流。由于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缺陷,致使许多儿童学业压力重重,产生了强烈的厌学情绪。有的学生在学校犯了错误或考试成绩不好,怕家长惩罚、老师批评,采取逃避的方法,一时冲动离家出走。尤其在一些农村地区,学校对孩子们的吸引力不大,当他们辍学在家,同时又对家乡贫困单调的生活不满时,离家奔往大城市将是他们的美好向往。据统计,此类儿童89人,占总人数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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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受传播媒介误导而外出流浪。少年单纯幼稚,对事物的辨别能力较弱,再加上好奇心和冲动性,模仿心较强难以把握自己的行为,容易对外界的影响作出特别的反应。尤其是各种武侠电影、电视剧,使儿童们形成了侠客般的思想,从而产生了靠自己闯天下的情怀。据统计,此类儿童78人,占总人数的9%。

 7、部分少年儿童盲目独立而离家出走。外出游玩、追求刺激也是流浪儿童出走的主要原因,他们对世界充满好奇心。自己一人或与其他人结伴一起出来流浪。据统计,此类儿童75人,占总人数的8.9%。

  在采访过程中,恰巧一位7岁的新疆男孩艾力刚刚办完登记手续。他被不法分子以经商为诱惑拐骗至烟台,逃出来后幸好被好心群众送至救助保护中心。看着艾力的一脸茫然,我的心一时遐思无限。

  关爱,温暖着一颗颗幼小而冰冷的心

  据于主任介绍,2005年度烟台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共接收流浪儿童157人,多数为14周岁—18周岁之间,男孩居多。他们大都来自偏远山区,多数为外省地区如云南、新疆、内蒙古等省份。这些孩子大都是被公安人员和好心群众送往救助保护中心的,在这里他们不但能得到衣食饱暖,还能得到就医、通讯、教育等方面的帮助。在调查过程中我参观了救助保护中心的办公室、宿舍、厨房、餐厅让人十分满意。更让人庆幸的是工作人员热情、耐心和认真,他们时常为流浪儿童洗澡换衣,并设立了被救助人入(离)登记表,确保了工作的科学化,是他们用亲情般的关怀温暖着一颗颗幼小而冰冷的心。

  由于儿童不具备自主能力,如果他要离开,出于出去后是否安全、是否回家等因素的考虑,救助保护中心不一般都是在10天内将流浪儿童护送回原籍。

  城市流浪儿童普遍处于边缘化的处境,他们极易蜕变成具有反社会倾向的犯罪全体,流浪儿童的处境也让人担忧。为此救助中心设有保育员,对流浪儿童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从心灵上回归健康。

  治标更要治本,救助中心积极配合烟台市公安、城管部门,打击操纵流浪儿童从事违法活动的幕后黑手,先后打掉利用流浪儿行骗、盗窃、卖花、强行乞讨等团伙12个,解救流浪儿童150余人,净化了城市环境,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救助保护中心对孩子们来说虽然只是人生中的一个驿站,但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仍希望这些被复杂经历所侵蚀的孩子们,在获得救助的这段时间里,能重新认识什么是正常的生活,分清是非,学会照顾自己。因此,与其说这里是救助站,不如说这里更像一所学校。

  爱心永驻,让漂流的花朵更鲜艳

  流浪儿童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没有哪一个地方可以回避。向他们伸出援手,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在于主任的介导下,我阅读了温家宝总理于2003年6月签署的第381号国务院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它是目前流浪儿童救助惟一可循的法律依据。它规定的10天救助时间可以缓解一个成年人短暂的生活困窘,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救助保护中心只能对流浪儿童实行自愿救助,为此公安、交通、城管、教育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救助流浪儿童的合力。广大群众也应增强流浪儿童权利认同感,培养救助流浪儿童的强烈意识,遇到不法分子侵害流浪儿童的权利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并尽量将流浪儿童护送到救助保护中心。

  据于主任介绍,救助保护中心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大多为福利彩票收入。面对各项庞大的支出,中心也只能根据拨款计划开支,为此各大企业也应该时刻关注我们的流浪儿童保护工作,捐款捐物,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来。

  救助和保护特殊困境下的流浪儿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国家和社会的关怀和重视下,在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下,只要我们全员参与、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就一定能够为特殊困境下的儿童开创一个美好的明天。

  问题探讨

  1、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家长应该负起责任,对自己的孩子履行好抚养的义务。儿童属于未成年人,他们没有自立能力,他们需要监护人的抚养。既然给了孩子生命,就应当尽到抚养他们的义务,不能将他们抛弃。对于暴力型家庭,政府应干预以保护儿童权益,教育家长改变棍棒出孝子的陈旧观念,以对国家负责、对孩子负责的责任心和爱心教育孩子。在我看来,对于那些向儿童施加暴力、丢弃残疾儿童的家长进行惩罚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希望政府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法律,对不负责任的流浪儿童父母严惩不贷。

  2、我们大学生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之材,国家和社会对我们寄予厚望,面对流浪儿童保护事业我们责无旁贷。为此希望广大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综合院校心理专业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中来,用我们的所学来为流浪儿童进行心理辅导、文化教育,以大学生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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