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维护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现。
我国自1980年重新恢复公证制度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国家公证法尚未出台,公证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行业的整体实力不够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力不够大,公证的社会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现在公证工作面临着改革,在新的时期对公证工作的理念进行深入的思考,确立“法律至上,公信为本”的基本理念,有利于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发展方向、端正执业思想,树立行业信心,从而进一步推动公证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法律至上,公信为本”理念的内涵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活动的全过程均体现“法律至上,公信为本”的理念。
1.“法律至上”——忠于法律,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方面,公证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以其他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是公证活动的最高权威,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公证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在公证活动中,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依照公证的程序规定,公证活动所遵循的真实合法原则,以严格的法定程序作保障。通过公证,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公证书应当直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正如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徽章上所写的一句格言:“我们写的就是法律”。
2.“公信为本”——维护信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成本。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其本质就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一是确保经济、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二是确保经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三是为经济、民事主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证据。通过公证,排除了非法的、虚假的、不公平、不公正的东西,使经济、民事主体保持相互信任,自觉履行义务,保障交易安全,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这就是公证的内在价值。公证内在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公证行业自身的信用,公证信用必须取得全社会的认同才具有公信力,公信力是公证事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失去了公信力,公证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公证的公信程度更多地取决于公证行为自身的公正程度、公平程度,公证必须以信用为本,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不断提高公信力。
二、以基本理念为指导,确立四个观念
“法律至上,公信为本”是公证的基本理念,以基本理念指导,在实践中要确立四个新观念。
1.内涵式发展的观念
公证事业的发展不是简单依赖公证队伍的扩大和公证业务的拓展,衡量公证事业发展的标准应当看公证的内在价值是否实现,公证的公信力是否增强。单纯追求办证数量和公证收费数,通过不正当手段压价竞争或采取营销方式招揽业务,不仅丧失了公证的尊严,也丧失了公证的内在价值。在现代社会,公证必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提升服务的层次,在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度上下功夫。尽管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甚少,但这并不能影响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在市场经济中原本具有沟通、服务、证明、监督的职能,我国加入WTO以后,“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政府的一部分职能转化为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为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公证事业能否发展,公证的社会功能能否实现,取决于公证行业自身是否具备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服务能力。
2.优质高效服务的观念
公证机构不是执法机关,它是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法律服务的机构,旨在引导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要不断创新服务内容,优化公证的方式、方法、努力满足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通过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公证的社会价值。公证法律服务体现三个特点:一是非营利性。公证处由国家批准,公证处的证明活动基于国家授权,公证行业具有垄断性,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成本,公证服务于公共利益,因而是非盈利性的,要坚持人民利益优先、社会效益优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二是专业性。市场经济越成熟,公证法律服务涉及的领域就越宽,对公证人员熟悉法律的程度要求就越高。公证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直接影响服务的质量。公证员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并不完全在于做成公证文书,应当体现在公证活动全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非常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提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建设性意见。三是规范性。公证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公证活动全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只有在严格的法定程序控制下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任何逾越这种程序的行为都可能偏离公正。在公证实践中要克服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的偏见,严格依程序办理公证,从程序上把好质量关。
3.科学先进的管理观念
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是公证公信力的源泉,是公证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公证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公证质量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公证质量的管理水平,要改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模式,运用现代系统科学、管理科学、信息科学的原理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提高公证质量的管理水平,一是要实现对人的控制。公证活动主要体现为公证员的个体活动,公证员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个人良知,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判断。失去对人的控制,也就失去了对公证质量的控制,一方面要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好人,建立公证员的信用档案,对不讲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的公证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不适合公证工作的公证人员要坚决清理出公证队伍。二是实现对证的控制。要建立和完善各类公证质量评价标准和公证质量监控体系,改变单纯以公证人员创收数作为考核指标的功利模式,激发公证人员提高公证质量的内在动力。
4.法律职业化的观念
公证制度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长期以来,我国将公证机构归类为行政机关,忽略了公证职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使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离社会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公证活动是公证人员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判断,公证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公证的质量,对从事公证这个特定行业的人员应当有特定的要求。一方面,公证人员应当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掌握娴熟的职业技能,具有把握证据的能力和撰写公证文书的能力。另一方面,这种职业还要求公证人员应当具有健全的人格和优良的品德,公证人员的诚实信用程度直接影响公证质量。中国公证员协会颁布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职业的专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迅速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已成为燃眉之急。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在职公证人员的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开展各类专业知识培训,迅速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逐步充实公证队伍,特别是制定优惠的政策吸引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高层次人才。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对公证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监督,对不适合公证工作的人员要坚决清理出队伍。
“法律至上,公信为本”是公证工作的基本理念,要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