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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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4-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4-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4-5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4-8
六、交易安排............................................................................................................................... 4-9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4-11
八、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 4-12
九、基金收益分配..................................................................................................................... 4-13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14
十一、信息披露......................................................................................................................... 4-14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4-15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4-1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4-16
十五、基金费用......................................................................................................................... 4-18
十六、禁止行为......................................................................................................................... 4-19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4-19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4-2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4-22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4-23
二十一、其他事项..................................................................................................................... 4-23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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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37 楼
法定代表人: 邵国有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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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海富通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海富通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
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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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
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
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
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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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
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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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
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
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
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
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
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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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
银监会进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若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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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
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
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
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的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其它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复核,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指令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
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
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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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
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
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
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
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
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审慎检查,并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
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
人因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六、交易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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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
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
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
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
结算规则办理。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该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
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
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的业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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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
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
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资金清算和过户
登记。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
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基金验资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并向存放认购资金的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认购款项全额划向该基金托管账
户。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项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基金管理
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净值以基金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媒体。
2、T 1 日, 注册登记人根据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
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
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的“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
的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
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4、申购资金交收日为T 2 日,赎回资金交收日为T 4 日。资金交收日12:00
前,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不含申购费)划到其“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由“基
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汇总。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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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应收额在16:00 前从“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
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12:00 前划到 “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八、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之日起5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之日起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