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甲方: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機構名稱)茲經雙方協議,乙方所提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研究計畫),由甲方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予以補助,並議定條款如下,以為共同遵守:
一、本次甲方補助乙方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共計____件,補助經費共計新台幣(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請依甲方核定之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附表一)及補助費請款明細表(附表二)中所列核定之總金額填具),由甲方於合作企業付清補助經費後,分二期撥付乙方專戶存儲於國庫或其代理國庫機構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甲方得隨時查核經費動支情形。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計畫合作企業補助金額(詳如附表一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廠商配合款欄所列金額),應於本會規定期限內,全額撥付乙方專戶存儲核實動支。乙方必須負責合作企業經費之如期撥付,其經費變更及報銷處理,由乙方自行向計畫合作企業辦理,不得與甲方混淆,但須符合甲方之相關規定。合作企業若未依照本合約所訂期限撥付補助經費,甲方得中止該計畫之執行,停止撥付該計畫之補助經費。
三、乙方應檢附領據、已用印合約書、甲方補助費請款明細表、合作企業配合款之撥款證明、依規定應繳交甲方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匯款證明或即期票據正本及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繳款清單等各一份,函請甲方撥款。
四、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乙方應將各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連同收支報告表、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函送甲方核銷。但經甲方徵得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之機構,原始憑證得免送核。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應附註中文,並經乙方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暨計畫主持人等蓋章。各研究計畫如有結餘及研究計畫經費專戶存儲所產生之孳息,應如數繳還甲方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存戶內。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不繳回。
五、乙方應負責督促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依甲方經費核定清單及有關報告格式及繳交方式之規定撰寫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辦理結案。 乙方同意其繳交之研究報告,無償由甲方及其附屬單位得視需要自行或指定其他第三人不限地域、時間或次數,以微縮、光碟、數位化或其他方式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散布、傳送、發行、公開發表或上載傳送網路供檢索查詢。
六、乙方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執行研究計畫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乙方屬法人或團體者,執行研究計畫辦理科研採購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並應事先通知甲方,俾便甲方辦理監督事宜。(二)應依乙方內部審核規定辦理採購,亦得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驗收等採購程序。(三)有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核減補助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或解除合約,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七、乙方執行本研究計畫時,其有關執行期間、經費分配、動支核銷、變更、延長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八、乙方執行本研究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除經甲方認定歸屬甲方所有者外,全部歸屬於乙方所有(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成果歸屬欄)。前項研發成果之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著作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乙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合作企業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並明訂於乙方與各計畫合作企業所簽署之補助合約書中。? 乙方如擬將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研發成果受讓人再為讓與時亦同。乙方、乙方計畫主持人或合作企業在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引用甲方之名稱、會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甲方與乙方、乙方計畫主持人或合作企業有任何關連性。乙方或乙方計畫主持人若知悉合作企業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為必要之處理。研發成果若已申請專利者,於尚未獲准專利前,乙方及乙方計畫主持人應要求合作企業於應用研發成果所製造之授權產品或其包裝容器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乙方或乙方計畫主持人若違反本條第四項之規定,應依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支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甲方並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九、乙方運用研發成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逕行或依申請,要求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不得異議:(一)乙方、研發成果受讓人、被授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者;(二)乙方、研發成果受讓人、被授權人,未能達到或符合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衛生之要求;(三)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
十、甲方依前條規定行使該項權利,應先以書面通知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乙方及研發成果受讓人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經甲方准予展期者外,逾期不答辯或答辯理由不成立者,甲方得逕予處理。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就甲方前項之處分,不得為任何權利之主張或損害之請求。
十一、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依甲方指定之日期及指定之方式,就研發成果之產生、管理及推廣運用情形,定期向甲方提出彙報。
十二、乙方執行本研究計畫如有固定資產之添置,應由乙方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入財產目錄,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十三、甲方補助乙方研究計畫內所購置之非消耗性設備,乙方同意於計畫完成後,或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由甲方視實際需要,要求乙方撥借其他機構使用,以免閒置。
十四、乙方對甲方所補助研究計畫各項費用之核發,應依有關稅法規定扣繳或辦理相關程序。
十五、本研究計畫執行期間,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管理與維護實驗環境之衛生及安全之責,如涉及人體實驗、採集人體檢體、基因重組實驗、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實驗、動物實驗者,應確實督導相關實驗操作人員遵守相關規定及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如因執行本研究計畫而致人員之生命、健康、財產上受侵害或使環境受衝擊時,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與甲方無涉。
十六、甲方補助研究計畫均以執行機構為對象,執行機構暨首長(或代表人)及計畫主持人對所執行之研究計畫負有履行義務及保證之責任。如未能履行本合約書規定者,甲方得停止撥款,並向乙方追還已撥付之款項,亦得視情況暫停乙方或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申請案;如發現預期結果不能達成或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結束計畫,並向乙方收回未支用之款項。乙方如發現某一項計畫主持人有不能履行本合約之情事者,應即停止該項計畫經費之動支,並繳回未支用之款項。該項計畫中止執行,不影響其他計畫之執行效力。
十七、乙方如未依本合約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案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甲方催告仍未辦理結案或將未結案之補助款繳回者,甲方得於乙方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將來亦得視情形暫停對乙方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十八、乙方如未能配合甲方獎、補助之執行與管理相關規定及本合約約定事項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之補助比率。
十九、乙方執行本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甲方之相關要求處理。計畫如屬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項目,則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甲方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乙方如未能積極配合調查或其他不 當之處理情事者,甲方得自次年度起減撥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
二十一、就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於台北提付仲裁,依中華民國仲裁法解決;如涉訟時,雙方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二、本合約書一式三份,由甲方保存一份及乙方保存二份,以資信守。
甲?方: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簽章)代表人:吳?○?○ (簽章)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一○六號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請加蓋關防)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執行機構首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合約附件〉
附表一: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共計______件計畫〉
附表二: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補助費請款明細表〈共計______件計畫〉
附表三: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主持人執行同意書〈共計______件計畫〉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立同意書人即本研究計畫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接受補助下述研究計畫:計畫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畫編號:NSC - - - - -補助經費:新台幣(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茲願依國科會有關規定執行本計畫,並同意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補助項目以國科會審查通過之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為準。
二、本計畫之補助經費,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執行期滿,依報支程序,檢據核實報銷,如有結餘,應全數繳還。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不繳回。
三、本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依國科會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及有關報告格式及及繳交方式之規定撰寫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辦理結案。
四、本計畫有關之執行期間、經費分配、動支核銷、變更、延期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以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國科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於執行機構所有(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研究成果歸屬欄),其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著作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計畫執行機構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隨時配合國科會需要,提供說明及參考資料;如屬列管計畫,應依管理考核相關規定,填送管考表等資料。
七、計畫執行中如涉及人體試驗或採集人體檢體,主持人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檢具受試驗者或接受檢體採集者承諾同意書,受試(檢)者如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則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並經執行機構核准,始得進行人體實驗或採集檢體。實驗過程應顧及人道並尊重受試(檢)者個人權益與安全措施,如發生人體實驗或採集檢體之法律問題,均由主持人自負完全責任;如有動物實驗,亦同意遵守有關法令暨本於愛護動物之態度進行;如有進行基因重組、具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之實驗,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八、計畫主持人對於計畫內容及研究成果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應保證絕無侵害他人權利、違反醫藥衛生規範及影響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其因而造成國科會之權利或名譽受損者,國科會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九、計畫主持人未經國科會同意,擅自對外公開歸屬於國科會所有之研發成果者,國科會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法律責任,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歸屬於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其公開有影響民生福祉、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不宜公開。計畫主持人未經執行機構同意,擅自公開該研發成果,相關責任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計畫主持人有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國科會得拒絕計畫主持人於日後三年向國科會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
十、計畫主持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案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時,國科會不再核給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
十一、計畫之主持人及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如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國科會將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處理。
十二、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國科會之相關要求處理。計畫如屬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項目,則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此?致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機構及系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