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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经费 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新华网北京1月1日电 根据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经费。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是根据财政部批复,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财政部要求,北京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要达到4%,为实现上述目标,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12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专项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重点用于改善基础教育阶段办学条件,并对本市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努力实现首都公共教育均等化目标。”
据了解,根据《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到其他单位、其他项目上。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于修缮教师住宅、偿还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