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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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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页码:7 页
·出版日期:2005年08月
·ISBN:bkbk846560
·条形码:bkbk846560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外文书名: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smoke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排放状况检查试验的急加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 试验分类
6 试验方法
7 标准的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急加速烟度排放测量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急加速烟度排放检测记录表
……
序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排放状况检查试验的急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文摘 5.1型式核准试验
指对制造企业申请型式核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样车所进行的排气烟度排放试验。
5.1.1型式核准试验时,制造企业应提交一辆该车型的代表车辆。
5.1.2影响排烟的零部件,其设计、制造和装配应能保证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1.3试验前被检车辆需按照企业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磨合。若制造企业同意,被检车辆可不进行磨合。
5.1.4按附录A测量方法进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排气烟度排放型式核准试验。
5.1.5型式核准的申请及型式核准的扩展,参照GB 14622标准中的有关条款。
5.2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指对制造企业成批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进行排气烟度排放检查的试验。
5.2.1对已通过本标准型式核准试验而获准生产的成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凡影响发动机排气烟度的零部件均应与进行型式核准试验样车的零部件一致。
5.2.2为验证5.2.1规定的一致性,应从成批生产的产品中抽取一辆样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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