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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差距的适度存在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1]。在西方发达国家,最富裕的20%人口的财富一般是最贫困的20%人口的6~7倍,而在美国这个比例甚至达10倍。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影响下呈逐步拉大趋势,其分化程度已远远超过发达国家水平。如果将收入界定为由工资、工资外收入、实物补贴、福利、资本收入与赠予等构成的话,那么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的收入差距将更大[2]。学者们认为,当前正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也是现代化发展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多发、社会最不稳定时期[3]。如果制度得当,则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反之,则会出现现代化过程中的“拉美化”现象:经济社会发展脱节,社会各阶层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经济发展徘徊不前,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在该时期,妥善解决好贫富两极分化的制度问题,对于党提出的和谐社会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1 我国贫富差距现状的分析。
1.1 相关数据分析。
对贫富差距现状的界定分析,主要是从当前学者们比较认同的基尼系数分析与统计局的数据对比分析中反映出来。
1.1.1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我国总体居民基尼系数在1994年达到峰值0. 389,而后有一定水平下降(1996年0.375,1997年0. 379, 1998年0. 386),到2006年又回升到0.397。而社会学家的调查数据显示差距更大: 1980年,中国大陆的基尼系数约0.3,到1988年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也只有0.382,但到了1994年的0. 434以后逐年攀升, 2005年为0.456,2006年0.457,2007年0.458,每年增0.1百分点[4]。
1.1.2 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统计数据显示, 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5 410. 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 567. 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纯收入8 474. 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1 182.5元)的7.2倍。
1.1.3 农村内部差距扩大的同时,城乡差距逐年拉大。1978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12 4,1994年就到了0. 32,1999年又上升到0. 336 1。从实际收入看,以2007年为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 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 33∶1,绝对差距达到9 646元,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
1.2 基于社会发展现实矛盾的分析。
1.2.1 政府财富增长过快,政府占有社会财富过多 2007年,世界银行发布了2份极具震撼力的报告。第1份关于俄罗斯经济状况的报告指出,俄罗斯经济增长是符合穷人利益的经济增长。第2份报告涉及中国,在2001年至2005年间,中国经济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但13亿人口中最贫穷的10%人口的实际收入却下降了2. 4%。中国30年的高速发展,积累了大量财富。从1995年到2007年,去掉通胀成分后,政府财政收入增加5.7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1.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1. 2倍。在中国,超过76%的资产是政府拥有的,民间只有不到25%的资产。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曾载文披露, 2004年中国公车消费4 085亿元,公款吃喝2 000亿元,公费出国3 000亿元,中国每年“三公消费”近9 000亿元。因此,在政府过度占有社会财富、政府支出不受纳税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纳税人事实上在用自己的血汗钱供养着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
1.2.2 社会财富通过权力寻租越来越集中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撰写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摘要指出: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隐性收入,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由于数据不充分,难以重新计算基尼系数,但肯定会明显高于世界银行计算的0. 45的水平。在中国城镇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
2 缩小贫富差距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贫富差距充分体现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不和谐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达到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目标,就必须按照公正原则,形成合理的分配体系,努力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各个子系统协调发展的重要课题。
2.1 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经济和谐的必然要求。
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5]。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经济和谐就没有经济效率,整个社会的运转也就失去了必要的物质支撑。
在经济系统内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必须有机衔接,顺畅循环,否则,再生产过程就不能正常进行,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会出现负增长。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趋于缓慢。中国自己的发展经历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这一趋势。首先,贫富分化必然导致需求不足、消费疲软,容易形成经济萎缩。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既定财富规模条件下,分配越均等,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的部分就越大。如果收入差距过大,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消费需求就不可能保持上升趋势[6]。其次,贫富分化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从产业结构变动与发展的角度看,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必然会出现产业发展自动围绕小部分人的需求倾向。有限的资源及资金将主要流向奢侈品生产部门及相关服务部门,并形成畸形扩张。而穷人由于其收入低下,需求不足,用来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轻工业部门以及以轻工业部门发展需求为发展基础的机电等基础工业部门必然相对萎缩,产业结构也必然无法优化。
2.2 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阶层和谐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下岗失业人员也随之增加,城市贫困人口已成为新贫困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关系方面讲,贫富两个阶层间常常存在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在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的作用下,改革的成本和代价并不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承担,也不是根据各个利益群体在改革中的获益多寡来承担。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居于竞争劣势地位、而且在承受能力上特别脆弱的贫困阶层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和代价,为改革发展和富裕阶层的崛起换取了时间和空间[7]。和谐社会则要求社会各阶层之间应该具有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动结构。确切而言,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应当具有如下标志: (1)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 (2)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 (3)社会各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如果能够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建设起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在不断增进高收入阶层利益的同时,使贫困阶层的处境也随之得到不断改善,逐渐缩小两极分化的巨大鸿沟,那么,就能够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团结和有效合作,避免阶层之间产生不满、抵触甚至是反抗的恶性互动,营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8-9]。
2.3 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历来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根源。剥夺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仇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木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能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近期,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均等,分配领域中很多不公正、非法的现象已经引发了许多冲突,如农村对非法收费的反抗,城市领域的劳动纠纷、社会犯罪等[10]。如果政府在一段时期内不能将改革的利益较为均等地加以分配,一旦富裕阶层与受损阶层之间的差距变得不可接受,整个政权的道德基础就将发生动摇。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哪个政权可以在经济严重不平等下维持政治稳定。
而只有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会舒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稳定。因此,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努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缩小贫富差距的对策建议。
从根本上说,贫富分化的扩大绝不是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必然结果,世界上有不少市场经济国家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是较为平等的。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政府的制度安排问题。事实表明,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自动解决不平等问题。
相反,不平等制度的扩大会妨碍市场化改革和未来经济的长期增长。只有当政府消除贫富分化的意愿和能力都很大时,改革开放的收益和成本的分配才有可能是公平的。贫富分化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分配和再分配制度领域里的公平、公正问题,这一问题反映的是中国社会在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优化与社会问题并存、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并存的局面[11]。顺利推进社会优化和社会转型,研究和解决社会不公问题,降低社会代价,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积极措施:
3.1 建设健全法律体系,规范市场行为。
仔细分析公众对贫富分化的心态,可以发现,大多数公众不满或仇恨的并不是贫富的分层现象,更多的是对富人致富的途径和方式的质疑。“富人的钱,干净吗”成了公众普遍的疑问。而一个个“问题”富豪的暴露,又正好印证了公众心中的疑问。权力寻租、裙带资本主义、腐败和非法致富,造成了民众强烈不满,并且使现存的贫富差距在大众心理上进一步放大,产生“示恶效应”和法不责众心理。这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设起来,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人能够投机钻营、违法经营以及权力市场化,导致经济秩序混乱造成。因此,要严厉打击以各种非法方式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堵塞各种非法收入的来源渠道;要完善和规范生产要素市场,使按资本、技术等要素分配的行为趋向合理化;要完善人力市场,包括经营者市场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既要加强立法,健全经济法规,避免法律漏洞,又要严格执法,加大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规经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金融犯罪等的打击力度;既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要运用政治法律等“看得见的手”,双管齐下,以此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缩小贫富差距。
3.2 合理运用税收制度,加大调节力度。
税收系统是国家执行收入再分配的基础和支柱。政府有效的税收行为,一方面可以对先富阶层实施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可为各项福利政策或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我国采取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调节税,来对低收入者进行转税支付方法的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税收系统的征税能力和效率相对低下。尽管我国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但在征管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2 000元起征点过低,缺乏对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制及片收、处罚等手段也相当无力,致使高收入群体的偷逃税现象极为普遍,导致对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调节。鉴于这种状况,目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是要建设居民收入监测制度。建设居民收入监测体系,一方面可利用纳税信息,另一方面则可利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相关信息,如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统筹账户金额等。通过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绝对额。同时,还应利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实物耗费指数等来监测居民收入的相对变动状态。建设相对科学、全面的居民收入监测体系的重要作用,还在于为我们准确划定调节对象提供基础资料。
其次是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提高起征点。目前我国执行的个人所得税2 000元起征点偏低,要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同时,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顺利推进[12]。
再次是要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增设新的税种。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是由税务部门直接向纳税人征收,这样收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缺乏监督,容易造成偷、逃、漏税现象。
应改革税收制度,建设和推行个人应征税收入申报制和税务代理制,逐步建设起由企业、个人申报,审计和税收代理业务,形成纳税人、代理人和收税人三方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同时,适时开征股票交易净收入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个人财产税、奢侈消费税以及垄断企业特权经营企业特别税等,以加大收入调节力度,形成收入再分配机制,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趋于合理化,遏制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过快增长,防止两极分化。
3.3 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
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应把提高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这一方面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矛盾,努力减少低收入人群,提高贫困者收入的有效途径。解决就业与再就业问题,需要从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两个方面花大力气,下大功夫。从拓宽就业渠道角度看,政策取向应该是:选择以增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实施就业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行动计划。具体而言,一是充分挖掘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盘活企业闲置资源,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减少推向社会的下岗人员;二是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三是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尽可能兼顾能够有效扩大就业的工程项目;四是拓宽国内跨地区劳务市场和国际劳务市场。
从优化就业环境角度看,主要政策应包括:一是在宏观环境方面,各地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都应制定相应的就业计划和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落实、实现。二是要健全完善城乡统一、内外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三是要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及时充分的就业信息、就业培训服务,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就业机会并具备良好的就业条件。四是制定实施推动就业的优惠政策,如实施免征所得税,鼓励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自办企业。
3.4 建设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机制,是近代工业社会的产物,它的实质和功能都是为了解决在社会变迁和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贫富差距而引起的社会贫困以及社会发展问题。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安全阀、减震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当前,在解决贫富差距这个难题时,我国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这些功能,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加快建设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处于社会低层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避免转型时期出现暴富者对社会财富的疯狂掠夺和贫困阶层生活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形。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难以保障低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主要还是依靠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因此,当前要加快在农村建设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等,并加以切实落实。同时,在城市居民中,应通过实行最低工资保证制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使失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在生活上基本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