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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悲催不乐观 工资怎么涨才正常?

2012-02-21 
缩小低端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差距,让普通职工的工资增长稍快于平均工资的增长,垄断行业的工资要慢涨、少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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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这是对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第三十二章“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有关战略部署的进一步具体化。

  缩小低端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差距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以年均9.9%的经济增长速度快速发展。但是,高速发展的背后,城镇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却总体增长偏慢,部分职工工资增长速度跟不上物价上涨速度,并由此导致部分劳动者实际生活水平下降。

  《通知》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是切合实际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同时也跟“十二五”规划纲要有关整体要求一脉相承。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很宽,既涉及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分配,也涉及财富分配;既涉及收入分配流量,也涉及财富存量;劳动报酬分配中包含了工资分配,其制度改革是整个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而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所确立的“两个同步”原则——居民收入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通知》还提到了两个量化指标,一个是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一个是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这两个指标也是来源于“十二五”规划纲要。

  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在1994年,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最近四五年来,我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速度在逐年加快。之所以提出增长13%以上,就是要使最低工资的提高速度适当快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这样就会使低端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应有的差距范围内。

  适用于最低工资制的劳动者范畴,一般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中那些低端岗位劳动者,这些低端岗位原来与其他岗位的工资水平差距拉得比较大,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特别是小平同志所讲的“共同富裕”的要求。因此,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让低端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合理提高,缩小低端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工资差距,让低端劳动者体面地、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

  就“十一五”时期看,最低工资标准累计调整了3.2次,年均增长了12.9%(其中含2009年金融危机暂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十二五”期间如没有大的国际经济危机冲击,这一预期性指标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第二个指标是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提出这个数字是有国际经验可以参考借鉴的。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这些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大体上都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我国作为刚刚进入中等收入行列的国家,在“十二五”期末,也就是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既有这个需要,也具有可行性。

  一些人对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比重有些误解,认为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仅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几,不到百分之三十。这是一个误判。他们是将最低工资标准同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对比,这样对比确实差距比较大。但是同城镇从业人员(包含非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等)平均工资相比,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超过30%,有些已达到34%~35%,所以用5年时间让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不说肯定实现,至少是难度不大。

  普通职工工资增长要快

  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的指标外,对用人单位各类中、低层级的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也要有一个合理的增长。这也是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两个同步中第二个同步,即“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总体要求的需要。

  之所以提出社会各类中、低层级的劳动者的工资要合理增长,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工资分配和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对此应进行调整的需要。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情况,主要通过建立劳资平等协商制度来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其中,尤其要把中低端岗位劳动者工资增长作为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保证他们在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的同时,能够有稍快一点的增长,从而缩小现行不合理的工资差距,以促进调整现行不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政府应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进一步减轻其税费负担,使之有能力给员工合理增加工资,又不危及企业的生存发展,资方也能获得合理的利润。对于国有企业,则需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办法来区别安排其工资的增长。从整个社会的平均工资增长速度来看,就是要使“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但不同行业、企业、层级的员工工资增长则应有所不同。其中,重点是让普通职工的工资增长稍快于平均工资的增长。

  对于工资增长,国家只是提出了“两个同步”的基本方针和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在具体落实时,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决不能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去要求企业涨工资,不能走计划经济的老路子,必须用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来贯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以年均9.9%的经济增长速度快速发展。但是,高速发展的背后,城镇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却总体增长偏慢,部分职工工资增长速度跟不上物价上涨速度,并由此导致部分劳动者实际生活水平下降。

  《通知》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是切合实际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同时也跟“十二五”规划纲要有关整体要求一脉相承。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很宽,既涉及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分配,也涉及财富分配;既涉及收入分配流量,也涉及财富存量;劳动报酬分配中包含了工资分配,其制度改革是整个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而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所确立的“两个同步”原则——居民收入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通知》还提到了两个量化指标,一个是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一个是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这两个指标也是来源于“十二五”规划纲要。

  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在1994年,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最近四五年来,我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速度在逐年加快。之所以提出增长13%以上,就是要使最低工资的提高速度适当快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这样就会使低端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应有的差距范围内。

  适用于最低工资制的劳动者范畴,一般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中那些低端岗位劳动者,这些低端岗位原来与其他岗位的工资水平差距拉得比较大,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特别是小平同志所讲的“共同富裕”的要求。因此,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让低端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合理提高,缩小低端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工资差距,让低端劳动者体面地、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

  就“十一五”时期看,最低工资标准累计调整了3.2次,年均增长了12.9%(其中含2009年金融危机暂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十二五”期间如没有大的国际经济危机冲击,这一预期性指标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第二个指标是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提出这个数字是有国际经验可以参考借鉴的。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这些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大体上都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我国作为刚刚进入中等收入行列的国家,在“十二五”期末,也就是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既有这个需要,也具有可行性。

  一些人对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比重有些误解,认为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仅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几,不到百分之三十。这是一个误判。他们是将最低工资标准同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对比,这样对比确实差距比较大。但是同城镇从业人员(包含非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等)平均工资相比,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超过30%,有些已达到34%~35%,所以用5年时间让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不说肯定实现,至少是难度不大。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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