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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之治的历史故事

2009-11-06 
开皇之治是隋朝隋文帝在位二十多年时开创,当时社会民生富庶、人民安居乐业、政治安定。隋文帝杨坚倡导节俭,节省政府内不少开支、废除了不必要的杂税并设置谷仓储存食粮。    杨坚成功地统一了历经数百年严 ...
开皇之治是隋朝隋文帝在位二十多年时开创,当时社会民生富庶、人民安居乐业、政治安定。隋文帝杨坚倡导节俭,节省政府内不少开支、废除了不必要的杂税并设置谷仓储存食粮。
      杨坚成功地统一了历经数百年严重分裂后的中国,从此中国在大多数的世纪里都保持着他所建立的政治统一。
      鉴于东汉至隋南北分裂达四百多年之久,民生困苦,国库空虚,故自开皇九年,杨坚统一天下后,即以富国为首要目标,轻徭薄赋以解民困,在确保国家赋税收入之同时,稳定民生。由于南北朝以来,户籍不清,税收不稳,于是杨坚开皇五年,即大索貌阅,并接纳尚书左仆射高颎之建议,推行输籍法,作全国性户口调查,增加国家税收,改善经济,尽扫魏晋南北朝以来隐瞒户籍之积弊,促成开皇之盛世。
      隋初经历南北朝战乱,民生疲弊,故杨坚接纳司马苏威建议,罢盐、酒专卖及入市税,其后多次减税,减轻人民负担,促进国家农业生产,稳定经济发展。隋之富饶既非重敛于民,究其原因,与全国推行均田制有关。此举既可增加赋税,又可稳定经济发展,且南朝士族亦渐由衰弱至于消灭。均田制能顺利推行,对隋初经济发展收益甚大。
      加上隋代以关中作为本位,关中粮食短缺,需依赖关东漕运接济,故杨坚于洛州等地设立常平仓等官仓,贮存关东运来粮食,建广通渠,便利关中漕运。又于民间设义仓,人民捐纳粮食以防凶年。
      在地方行政方面,文帝鉴于魏晋南北朝政区划分毫无标准,地方行政混乱,支出庞大,杨坚遂于开皇三年,尽罢诸郡,实行州县二级制,使国家地方行政渐上轨道。诚如学者钱穆所言:开皇之治的成功,简化地方行政机构是一个基本因素。据统计隋初中央政府开支减省三分之二,地方政府之开支减省四分之三,全国于行政之经费,仅及南北朝时代开支三分一而已。故隋国库之丰积,不无原因。
      此外,杨坚安定政治,关陇集团的支持功不可没。汉人如郑译、刘昉、高颎等名臣有助推动国策。杨坚亦因前朝酷刑甚多,影响民生,故命苏威等人编纂《开皇律》,修订刑律,订立国家刑法,使人民有法可守,又减省刑罚,死刑只设绞、斩二等,以示隋朝对民之宽大。
      在澄清吏治方面,杨坚得国以来,励精图治,兼且天资刻薄,自不容贪污枉法之行为存在。杨坚命柳盛持节巡省河北五十二州,奏免长吏赃污不称者二百余人,州县肃然。吏治之整肃,不仅上裕国库,下纾民困,隋初之隆盛,此亦为要因。
      杨坚开了中国科举制度之先河,于开皇七年(587年)命各州「岁贡三人」,应考「秀才」。在位期间,史称「开皇之治」。
      政制改革 文帝即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发展经济、促进民族融合的措施:如改革中央官制,改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二级制; 废除豪强士族垄断的选拔用人制度,规定六品以下官员由吏部选授,地方官员不得自用僚佐
      制定开皇律 《开皇律》共十二篇,其名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开皇律》定罪只五百条;此外死刑只分绞、斩二种,流放服刑不超过五年;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
      可见《开皇律》对百姓的压迫,比前代有所减轻,其亦多为后世立法所沿用。
      统一度量衡 南北朝时,各国度量衡的标准不一,如北朝魏、齐一斗等于古二斗(古斗指王莽时所定的标准),一斤等于古二斤; 北周则一斗比古斗仅大百分之六,一斤比古斤仅多二两;
      南齐则一斗等于古一斗五升,一斤等于古一斤八两。长度方面,北朝一尺比古尺增二至三寸,南朝则增不到一寸。全国度量衡的不一致,给工商业发展带来很大不便。
      隋一尺等于古尺一尺二寸八分,等于南朝的一尺二寸;
      隋一斗等于古斗三斗;
      隋一斤等于古三斤,并下令在全国推行。度量衡的统一对全国经济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统一货币 开皇三年(583年),文帝下令铸造五铢钱,规定每千文重四斤二银两,作为全国通用货币,其它钱币则禁止流通 改府兵制为古代兵制之一。 隋代府兵制创立以后,规定三年一拣点以补充缺额,服役年岁为二十一至五十九岁。
      府兵本身是免除课役,但军资、衣装、轻武器和上番赴役途中的粮食,则须自备。
      凡出兵征防须由朝廷命将统率,调遣时必须持兵部所下之鱼符,经州刺史和折冲府将领勘合后,才得发兵。
      战争结束则兵散于府,将归于朝。这样,将帅就不能拥兵自重。 革府兵制。
      行租庸调制 隋开皇二年(582年),重颁均田令,自诸王以下至正七品的都督,受永业田从一百顷递减至四十顷,至于普通百姓,丁男一人受永业田二十亩、露田八十亩,奴婢亦同。 另外又规定受田并承担赋役者,从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劳役从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力役时间则从每年一个月减至二十天,而未被役的丁男可纳绢代替,称为「庸」。
      户调绢从一匹(四丈)减为二丈。年满五十者,还可减免。这样隋初的赋役便比前代大为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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