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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词:“司法抚慰”

2015-09-15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词:“司法抚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登报向19名蒙冤者道歉这一“新鲜事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词:“司法抚慰”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登报向19名蒙冤者道歉这一“新鲜事”,受到舆论广泛关注。日前,被道歉者接受采访时表示,登报道歉是主动争取、多次提出的结果,对安徽省高院道歉的诚意表示接受,但对具体办案人不能原谅,希望他们“受到相应处罚”。

  由这个没有“先例”的道歉,人们再次关注此案的来龙去脉。在案件审理的五年多时间内,众多当事人,因为此案而家庭分裂、生意倒闭。但所幸,有律师的不断坚持,有最高法最后的严谨把关,才避免了一起冤案的生成,并使得一批无罪之人得以重获自由。试想,若非如此,无罪者被加诸牢狱之灾不说,此前被判死刑者早已遭枪决,那么其造成的损失就更大,平反难度也更大。

  然而,无论如何,既有的损失对每一位受害者来说都难以承受。错误为何发生?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有罪推定,在于程序缺位,在于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轻视。我们不能总期待最高法作为最后的屏障力挽狂澜。每一个司法关口都应是排除隐患、减少冤案的过滤网,而不是放任甚至制造冤案风险。否则,显然有违司法层级设置的本意。像此案中的亳州检察院、亳州中院乃至安徽省高院,都有值得深思反省之处。

  再回过头来看道歉。对此有不同声音。有人认为是进步,好歹登报道歉了,以前是没有的;也有人认为这是应该的,不必感激涕零。尽管法律上早就有对于冤假错案的道歉规定,实践中也有过一些例子,但规定非常笼统,即便道了歉,形式也是五花八门,公开道歉更是少见,何况仍有不少司法机关不愿道歉。如今,道歉从一种近乎原则的设定,走向现实的施用,而且是真正公开的道歉,还是值得欣慰。司法总是在这种点滴中进步。安徽省高院这种“首吃螃蟹”的勇气,有必要加以鼓励,尽管他们也曾是错误的制造者。

  对冤假错案而言,公开道歉是应该的。这种公开的道歉,不是那种私底下的道歉所能替代,更非单一的金钱赔偿就能打发。假如国家赔偿是物质补偿,公开道歉则是柔性抚慰。现代司法文明,少不了这种柔性的“闪光点”。无论是受害人尊严和名誉的恢复,还是内心伤痛的抚慰,都需要司法权力一个公开的姿态。这姿态,也是司法体系自身的清醒剂。

  当然,道歉,不是终结符。“可以接受省高院道歉的诚意,但对具体办案人绝对不能接受”。连被道歉者都知道追责的重要,司法系统自身岂能装聋作哑?近年来,屡有冤假错案被平反,后续追责却公开得不多。不应让国家的赔偿和司法的致歉替代对制造冤案者个人的追责。当然,追责之外,加快司法改革步伐,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促进审判的职业化、专业化,建立完善司法领域的终身负责制,也显得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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