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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9月13日印发文件,决定对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19日上午,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补助政策逐步实施,农村教师特别是连片特困地区农村教师收入水平将高于城镇教师。(11月19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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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财政部这一决定是将教师这一高尚的职业,建立在有尊严的收入之上,在一定程度上吸引更多的教师进入乡村,投身于农村教育事业中,极大的促进了农村教育的发展。教育部的思路和方向将教育向农村倾斜,无疑是正确的。
1994年施行的《教师法》早就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很多地方近年来也明确提出“农村教师收入与公务员相当”的口号,但实际上,一些地方并没有做到,出现了口惠而实不至的现状。
据悉,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1亿多学生,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70%左右,农村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乡村教师特别是连片特困地区农村教师,很多人常年工作、生活在条件较差的地方,由于农村教师资源匮乏,很多教师一个人往往要承担几个人的教学任务,甚至还要承担教学之外的压力,比如照顾学生生活以及其家庭生活等等。按理农村教师应该享有较高待遇,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也源于以下方面的限制:
其一,一直以来,对乡村教育存在一定的偏见,教育资源不均衡。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为例,其确定的小学阶段的师生比为:城市1∶19,县镇1∶21,农村小学1∶23;中学阶段城市1∶13.5,县镇1∶16,农村1∶18。这其实传递的就是城市优先的意识,一些制度、规定本身便道出了教育发展的真相。其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待遇水平在很多农村地区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其三,农村教师收入中,很大一部分来自地方财政,而地方财政没有保障教师合理收入。比如,2009年出台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级统筹、中央支持”,但有些地方改善农村教师待遇的大头还是由县财政解决,而县财政要么捉襟见肘,要么舍不得真投入;其四,在“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下,中央并没有配套的监管机制,让地方有了更多的可选择性,让地方自己拿出一大笔钱来大力发展乡村教育,似乎很难落到实处。
因此,这一决定进一步加大了中央、地方在思想上对乡村教育发展的重视程度,促进了乡村教育的稳步发展;提高农村教师收入待遇,还需要有切切实实的制度保障,让这补助常态化;在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确实保障“再穷不能穷教育”。
专家认为,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关乎“教育良心”。长期以来,农村教育远远落后于城市教育。惟有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才能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才能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