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1967年,BRUNER 驾驶一架小型飞机时,造成飞机坠落事故,一名飞机乘客死亡。飞机的所有人PHILIPPS 为这架飞机投保了责任保险,RANGER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规定实习驾驶员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BRUNER是实习驾驶员,而且其飞行许可证上规定不许其载客架机。PHILLIPS称他已告诉了RANGER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要投保实习驾驶员责任验,代理人表表示同意,并作出了书面承诺,但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将实习驾驶员列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并没有将此情况告诉PHILLIPS,PHILLIPS是在发生事故后才见到保险单,PHILLIPS所交付的保险费不包括相应的实习驾驶员责任附加保险费。
争议焦点:
虽然保险单将实习驾驶员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代理人对 PHILLIPS的意思表示是否使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
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其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BRUNER飞行许可证中禁止载客飞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的承保没有关系,有代理人对实习驾驶员责任的口头承诺,保险公司既应承担保险责任,不论PHILLIPS是否交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代理人的表示使PHILLIPS相信实习驾驶员责任保险已被保险公司接受并已交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事故发生前,PHILLIPS没有见到保险单,也没有人告诉他实习驾驶员为除外责任,PHILLIPS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应以代理人的表示为准。BRUNER飞行许可证禁止载客架机的规定不予考虑,虽然BRUNER的行违反了有关政府管理规章,但保险公司可以承保这些风险,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