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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4《三卷》民法概念讲解五

2013-12-15 
司法考试2014《三卷》民法概念讲解五 读书人网最新精心整理推荐,望读者定期关注。

  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1条的意思是,有权占有依照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因为第242-244条是专门用来调整无权占有的。这就是《物权法》第241条存在的价值。

  《物权法》第242、243、244条调整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其他有权占有人)。

  1.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3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故: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②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见【例1】和【例2】)

  【例1】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①因“赤兔马”属于遗失物,丁虽为善意,亦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但为善意占有。②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③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④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⑤善意的丁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300元。

  【例2】甲将“赤兔马”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①因“赤兔马”为遗失物,且丁为恶意,故丁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且为恶意占有。②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③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④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⑤恶意的丁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300元。

  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应当这样理解:占有物毁损、灭失的:①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②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a)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具有中国特色)。(b)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3】甲有“赤兔马”,甲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显得异常高贵,乙羡慕不已,窃取该马。不料,该马在乙占有期间因雷击身亡。①乙对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自主占有。②马因不可抗力死亡,乙对马的毁损虽无过错,仍须对甲承担赔偿责任。③重复一遍: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④若有人因此得出结论说:“这,这,这不是过错侵权的例外嘛!”他无疑是十分聪明的。

  【例4】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将盗窃的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丙用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手机不好用,扔入海里。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手机为盗赃,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所以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且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②丙故意导致手机毁损、灭失,但是,丙这样做的时候,内心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尽管相信错了),做梦也想不到这样做会侵害甲对手机的所有权(很傻!很天真!),换言之,丙对甲的所有权因此遭受的损害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丙就应受到善意保护,甲无权请求丙赔偿损失。③重复一遍: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5】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2年后,甲始知其事,找丙要回。但汽车因丙使用两年,折旧若干。①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对汽车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②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并不享有像承租人那样使用汽车的权利。但是,由于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受到善意保护,其对汽车的使用也未超出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范围(其假想的占有权为承租权),对因此造成的折旧损失,甲不能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6】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2年后,甲始知其事,找到丙要求丙返还汽车。哪知,半年前的某一天,丙为了向女友展示自己的富有,放火烧毁了该车。①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对汽车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丙以为乙就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丙还以为自己对汽车享有承租权,这和【例5】亦无不同。②和【例5】的不同在于,丙只是将自己当成了承租人,丙就应当知道,自己占有的汽车是他人的,迟早有一点要完璧归赵,自己不能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所以,丙放火烧毁汽车的行为就超出了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范围,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对权利人甲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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