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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魏晋篇

2013-05-30 

  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

  魏律、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泰始律 :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北魏律:官当的出现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变化:律、令、科、比、格、式

  法典内容变化: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 :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

  反逆、大逆、判、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3.规定鞭刑、杖刑。

  4.废除宫刑。

  准五服制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死刑复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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