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
魏律、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泰始律 :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北魏律:官当的出现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变化:律、令、科、比、格、式
法典内容变化: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 :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
反逆、大逆、判、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3.规定鞭刑、杖刑。
4.废除宫刑。
准五服制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死刑复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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