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①输入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天前报检。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隔离场使用证》。《备案证书》。
②进口种用/观赏用水生动物,禽,畜及其他动物,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使用证》
③入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为30天
④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水产品无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
⑤进境肉类产品及水产品只能从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口岸进境。
⑥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
⑦以下动物产品无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A.蓝湿(干)皮、已鞣制毛皮 B.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 C.贝壳类 D.水产品 E.蜂产品 F.蛋制品(不含鲜蛋)G.奶制品(不含鲜奶) H.熟制肉类产品。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冷冻马铃薯条、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无需检疫审批手续。
2.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①报检时需要提供的单证包括:《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②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报检时间,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天前持上述有关单证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③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进口原木中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即进行熏蒸处理);未带树皮的,在证书上声明。
④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需要到农业部门申领许可证。
3. 入境食品:①所需单证:《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
②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报检时,还应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③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行备案制;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⑤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书》才能进口。
⑥进口食品包装实施备案制管理。但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者生产的食品包装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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