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卷三 >

司法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梳理:仲裁审理

2013-05-20 
司法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梳理:仲裁审理 读书人网(www.reader8.com)编辑最新整理提供相关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更多更全更新的教育考试类相关资料在这里,时刻关注我们,祝您成功!

  仲裁审理

  (一)审理方式

  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涉及国家秘密除外)与书面审理为例外,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法第39条与第40条)

  (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

  仲裁法第42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注意仲裁中不适用拘传制度

相关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单项选择题练习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汇总

更多2013年司法考试信息请访问

读书人网司法考试频道:http://www.reader8.com/exam/sikao/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