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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预测试题三(4)

2013-05-18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年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预测试题,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表述正确的在题后的括号中划“√”。错误的划“×”。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倒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会计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已回归祖国的香港、澳门。()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3.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

  4.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可以不办理交接手续。()

  5.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开具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6.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7.不论单位还是个人,支票的金额都不能超过签发时银行存款的余额。()

  8.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须措施。()

  9.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书。()

  10.存款人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可以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11.因注册验资在银行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该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12.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13.租店、租柜经营的个人所需发票可按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4.发票应当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不得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15.普通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刷,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刷。()

  16.实事求是,不偏不倚是体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

  17.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一致,不得改变。()

  18.银行汇票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出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19.需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在未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之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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