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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及例题解析六(2)

2013-05-14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年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及例题解析,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一般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是对所有消费品普遍征税;后者主要对特定消费品征税。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特别消费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具体来说,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

  1.生产销售(包括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生产者直接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款。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为征收。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税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税率。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三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其中,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定额税率。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适用复合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三种方式。

  1.从价定率征收方法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收取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不计入销售额。(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重点提示】注意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计算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2.从量定额征收方法

  计算公式为: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l)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重点提示】注意复合计征的适用范围。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重点提示】注意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经缴纳的税款允许从应纳税款中抵扣。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重点提示】注意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2.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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