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机构对委托人按照咨询机构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做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关于咨询方的法律责任,应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否则咨询方不对自己咨询意见所产生的后果负法律责任。如需加重咨询方的责任,则应事先讲清并在合同中写明。
合同法第359条第3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要求咨询机构对咨询评估结论负责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与审批、核准、实施有关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向国务院提出审批(核准)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分别对其职责内的审批、审查事项承担责任。
(2)咨询机构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