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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精讲:2013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十一(2)

2013-04-17 
读书人网搜集整理了“2013年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精讲”,帮助考生扎实巩固基础知识,备考2013年高级会计师考试。


  二、上市公司并购流程的特殊考虑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上市公司并购流程作出相关规定。


  1.权益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其他合法途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并购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报告和公告。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国有控股股东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不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国有参股股东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份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3.国有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通过证券交易受让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方式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份5%的,由国有企业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5%的,国有企业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通过协议方式受让

国有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

国有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4.财务顾问制度


  财务顾问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活跃企业并购市场、提高重组效率、维护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并购方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或国有企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能够聘请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3)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特殊考虑


  【补充】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一)基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

  【例】境内A企业有资产5000万,该企业欲进行技术改造,需要引进新的设备,但目前缺少资金。

  方案一:A企业决定引进外资,将其中3000万元股权进行出售。如果外国投资者B企业购买A企业的3000万元资产,那么5000万元就是AB企业共同投资。

  方案二:如果A企业计划增资3000万元,该增资由外国投资者全部认缴。因为外国投资者购买的3000万元实际使得A企业的资本增多。

  【提示】股权并购的实质是将一家内资企业变成了外商投资企业。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承继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

  (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

  ——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再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

  (4)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提示】资产并购的实质是以购买的境内企业的资产作为出资,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定:

  (1)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5)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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