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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重点讲义:宪法关系

2013-04-12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讲义: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或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特征是: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二、宪法关系的主体

(一)公民

政治关系的历史变革是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前提。

公民因其平等性、自由性、主动性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二)国家

国家的历史演变是其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重要条件。

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方式。

(三)其他主体

①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能够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参与宪法关系;

同时国家机关也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和承担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② 民族:多民族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了民族的地位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民族也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

③ 政党:政党的存在及其合法活动是现代国家立宪政体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因素。

多数国家的宪法对政党承担的宪法权利义务未作明确规定。

④ 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对宪法关系和宪政社会中公民与国家重要的联系和缓冲作用来看,利益集团也是宪法关系的一种主体。

三、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依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3、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四、宪法关系的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为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类型。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

1、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

2、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

3、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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