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1.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行为。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3.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债务的免除。
多方法律行为:强调两个以上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合同、决议。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对于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无偿民事行为,对于获得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如:超市购物行为无须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如:票据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不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1.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实质要件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行为形式主要有: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2.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2)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或撤销,也可以选择不变更和不撤销。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属于有效的行为,只有申请撤销且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才没有法律效力。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3)撤销权。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