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2008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费用合计为100万元,共益债务合计为400万元,共益债务中,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而产生应支付给乙公司的货款共200万元,经清算,债务人财产为2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条件,乙公司可以获得清偿额为()。
A.50万元
B.100万元
C.200万元
D.150万元
32. 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案件,管理人解除了破产受理申请前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装饰材料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解除该合同的行为使得B公司遭受3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30万元作为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清偿
B.该30万元可以由B公司依法申报债权
C.管理人不得解除未履行的合同
D.解除合同后,由此产生200万元的共益债务
33. 假设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2009年3月1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下列情况中,人民法院应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是()。
A.2011年2月,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可以支付分配费用
B.2010年10月,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但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C.2011年5月,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D.2011年3月,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