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国家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法检目录》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熟悉)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2)分为四类:①法定检验 ②合同检验 ③公证鉴定 ④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目的: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2)主要内容有: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目的:防治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2)其监督智能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包括:
1、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四、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1)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2)形式: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3)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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