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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销员考试章节重点辅导:第五章第二节非关税壁垒措施

2013-03-04 
第五章第二节非关税壁垒措施

  第二节 非关税壁垒措施

  一、非关税壁垒的概念与特点

  (一)非关税壁垒的概念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l,NTBs)是指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121的各种措施。它是与关税壁垒相对而言的。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都有限制进口的作用,但是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进行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一般说来,各国关税税率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并像其他立法一样,要求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如要调整或更改税率,需适应较为繁琐的立法程序和手续,这种立法程序与手续,往往迂回迟缓,在需要紧急限制进口时往往难以适应。同时,关税在同等条件下,还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从有协定的国家进口的同种商品适用同样的税率,因而较难在税率上作灵活性调整。但在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上,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手续比较迅速,其制定和实施的程序也较简便,能随时针对某国的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能直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关税壁垒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成本和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间接地达到限制进口之目的。如果出口国采用出口贴补、商品倾销等办法降低出口商品成本和价格.一般关税往往较难立即起到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等预先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地禁止进口,这样就可把超额的商品拒之门外,起到了关税未能达到之目的。

  3.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一般说来,关税税率确定后,往往以法律形式公布于众,依法执行。出口商通常比较容易获得有关税率,但是,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同时,一些国家往往针对某个国家采取相应的歧视性非关税壁垒措施,结果,大大加强了非关税壁垒的差别性和歧视性。

  二、主要的非关税壁垒

  (一)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所加的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1.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这种进口配额在实施中,又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tmallocated quotas)。它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进口实际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别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别给予不同的额度。

  2.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前者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而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如欧洲共同市场在实行的普遍优惠制中所采取的关税配额就属于这一类。后者是在关税配额内仍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但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就征收极高的附加税或罚款。

  (二)“自愿”出口配额制

  “自愿”出口配额制(“voluntary”export quotas)又称“自愿”限制出口(“voluntary restriction of export”),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所谓“自愿”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一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愿”出口配额制与绝对进口配额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绝对进口配额制是由进口国家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愿”出口限额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种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但是,就进口国家来说,“自愿”出口配额像绝对进口配额一样,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

  “自愿”出口配额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进口国家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部门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市场混乱”

  为理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地增长” (orderly‘growth)。“自愿”限制商品出口,否则就单方面强制限制进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出口国家被迫实行“自愿”出口限制。

  (三)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律不准进口。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从进口商品有无限制上看,进口许可证一般又可分为两种。一种为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eence),又称公开进口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属于这类许可证的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另一种为特种进口许可证(specificlicence),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为了区分这两种许可证所进口的商品,有关当局通常定期分别公布有关的商品项目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整。

  (四)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01),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

  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率(official exchange rate)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携出入

  国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等。这样,国家的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批汇的办法,控制外汇供应数量来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

  (五)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

  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进口和出121的国家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面,第一类是烟和酒;第二类是农产品;第三类是军火。

  (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nmmnt procurementpolicy)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美国从1933年开始实行,并于l954年和l962年内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法案》就是一例。它规定:除非美国货的价格不合理地过高或不买外国货就损害美国利益,美国联邦政府所要采购的货物,都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美国原料制造的货物。“购买美国货法案”直到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美国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后才废除。

  (七)国内税

  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指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进口。如对国内外产品征收不同的国内税率。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

  (八)进口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

  进口最低限价制(minimum price)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prohibitive lmport),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的。例如,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每公斤的最低限价为52美元,低于这限价,将征收进口附加税。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流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十)专断的海关估价制

  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为海关估价制( customs valuation),有些国家根据某些特殊规定,提高某些进口货的完税价格,来增加进口货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就成为专断的海关估价。

  (十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卫生检疫规定(healthand sanitary regulation)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packaging and lahelling regulation)。这些标准和规定十分复杂,而且经常变化,往往使外国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和销售的作用。这些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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