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和中标
(一)评标机构《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评标程序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初评主要解决投标书的有效性。
初评的内容主要是: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投标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初评完成后,要进行详评。
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书,才可以进行详评阶段。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由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委员会要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和详评以后,要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1—3人,并标明顺序
2.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的确定权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授权给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①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③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谈判
3.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四)中标
1.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及其法律效力
(1)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招标合同的履行《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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