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
造价工程师:经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素质要求:思想品德、文化、专业、身体;
2技能结构:技术、人文、观念;
3教育培养:职前教育、职后教育;
4造价工程师的执业
4.1执业范围(确定、控制、鉴定、其他):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经济评价;
2、工程概、预、决算、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
4、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7、其他事项。
4.2权利(执业、开业、举报):
1、称谓权,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2、执业权,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2、签章权,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3、立业权,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5、举报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报告。
4.3义务(守法、受教、守密、守名、资料):
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4、不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4.4道德标准
4.5不予注册(无能、有过、作假)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5年;
3、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至申请之日起不满两年;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作假行为。
4.6不予续期注册(无绩、不学、作假有过)
1、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
3、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未达标准;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弄虚作假;
6、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4.7 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1996年8月,国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7年3月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为了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2000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第75号部长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2年7月建设部制定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6月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订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4.8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1、注册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2、初始注册。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的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续期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4、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4.9造价工程师的管理
1、资格年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应报送上年度的业绩和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工程师,不予通过年检:
1)无工作业绩证明的;
2)调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继续教育。造价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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