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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税法

2013-01-16 
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法

  突破点:免税对象与减税对象

  1、免税对象:

  (1)省级、部级、集团军、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公司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减税对象: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程序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突破点1:征收原则:

  1、征收权法定原则;税务机关和海关,

  2、税收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收应当先于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情形:

  适用情形: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物权之前。

  突破点2: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1、税收保全

  纳税期前-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纳税人明显转移财产迹象(限期内),则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不提供则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冻结、扣押、查封(保全措施)

  2、强制执行

  未按期缴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则经县级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扣缴、拍卖或变卖。

  3、不得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财产

  例外:个人及扶养家属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5000元以下)可豁免保全和强制执行。

  突破点3:离境清税、税款退还和补缴

  1、离境清税

  (1)纳税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出境前:1)、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2)、提供担保。

  (2)纳税人为法人

  其法定代表人应在出境前:1)、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2)、提供担保。

  2、税款退还

  (1)税务机关

  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2)纳税人

  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可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税款补缴

  (1)税务机关责任

  可要求纳税人3年内补缴,但不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

  1)可在3年内向其追征税款和滞纳金

  2)特殊情况5年(少缴数额10万元以上)。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和滞纳金无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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