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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土地管理法

2013-01-16 
土地管理法

  突破点:建设用地

  1、土地征收审批机关

  (1)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收补偿

  1)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F54

  (1)出让取得

  1)出让对象: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

  2)出让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规划

  3)出让年限:

  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均为50年。

  4)续期:期满前1年申请,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可不批准)

  (2)划拨取得

  1)划拨定义:

  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无期限限制使用的行为。F23

  2)划拨对象: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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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设临时用地

  1)批准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临时用地的限制:

  ①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③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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