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第一节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
(一)含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这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督管理在法律意义上的时间、范围的限制规定。
(二)分类
根据货物进出境目的的不同,海关监管货物可以分成六大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一般进口货物是指办结海关手续进入国内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是指办结海关手续到境外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大类。
3.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经海关依法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暂准进境货物和暂准出境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进境,在境内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暂准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出境,在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
5.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6.其他进出境货物,是指上述货物以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其他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对各种监管货物的不同要求,分别建立了相应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报关程序
(一)含义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本章所指的报关程序主要限于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货物进出境应当经过审单、查验、征税、放行4个海关作业环节。与之相适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对应的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货物才能进出境。但是,这些程序还不能满足海关对所有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要求。比如加工贸易原材料进口,海关要求事先备案,因此不能在“申报”和“审单”这一环节完成上述工作,必须有一个前期办理手续的阶段;如果上述进口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出口,在“放行”和“装运货物”离境的环节也不能完成所有的海关手续,必须有一个后期办理核销结案的阶段。因此,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全过程来看,报关程序按时间先后可以分为3个阶段:前期阶段、进出口阶段、后续阶段。
(二)基本程序
1.前期阶段
前期阶段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在货物进出口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主要包括:
(1)保税加工货物进口之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申请建立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或者申领加工贸易纸质手册。
(2)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之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手续,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口之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暂准进出境备案申请手续。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之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出料加工货物出口之前,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出料加工的备案手续。
2.进出口阶段
进出口阶段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
在进出口阶段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完成以下4个环节的工作:
(1)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提请海关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2).配合查验
配合查验是指申报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决定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达查验现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包装,以及重新封装货物的工作环节。
(3)缴纳税费
缴纳税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发出的税费缴纳通知书后,向海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税费款项的缴纳手续,通过银行将有关税费款项缴人海关专门账户的工作环节。
(4)提取或装运货物
提取货物即提取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进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凭证或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提取进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装运货物即装运出口货物,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或凭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通知港区、机场、车站及其他有关单位装运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