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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范围 |
1.法定减免 |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2.特定减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未按规定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期限 |
车船税按公历年申报缴纳。 |
纳税地点 |
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使用的车船,为车船的登记地 |
代缴税款的规定 |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
代收代缴的规定 |
(1)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2)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