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
对收取押金(酒类(黄酒、啤酒除外)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掌握,能力等级2)
在确定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时还要注意5+1个方面(教材141页-教材142页):
1.教材上有两个卷烟核定价格的公式,适用于没有调拨价格的情况(P141)。
卷烟计税时按照调拨价格、核定价格、实际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卷烟的计税价格。
2.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额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
4.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酒类产品消费税有最低计税价格,增值税没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6.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消费税税率从高。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要点 |
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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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状况 |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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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程序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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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主体 |
税务总局 |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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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标准 |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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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 运用 |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按实际销售和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孰高计税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销售单位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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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重新核定 |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