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一)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一)抵免适用情况
1.对进行境外经营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总分机构之间)直接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对进行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母子或母子孙机构之间)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3.不可抵免的境外涉税项目:(新增,易出多选)
(1)错缴错征的境外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不该征收的境外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而追收的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4)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缴纳税款
(5)免征我国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款
(6)按规定使用扣除法已从所得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4、5.间接抵免采用直接或间接持股20%的三层抵免为限
6.饶让抵免的规定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解释】公式中的所得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
(三)抵免限额的具体应用
1.理论应用——用抵免限额与境外实纳税额比大小,择其小者在境内外合计应纳税额中抵扣。
(1)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
(2)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2.实际应用(申报表应用)——境外是否补税需要单独计算。
三、居民纳税人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核定征收办法,仅适用于账簿不全、核算不清、逾期不申报、申报不正常的居民纳税人,具体分为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额(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
1.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2.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