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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考试税法浓缩笔记——关税要点(四)

2012-07-28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2)

  1.关税的申报,进口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关税的缴纳应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3.关税退还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溢征关税海关发现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申请时限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①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规定。补征和追征,责任不同、时限不同。

情况

关税规定

征管法规定

溢征

海关发现应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补征

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补征

追征

海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延长至5年;偷、抗、骗税的无追征期限制。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税缴纳在征管方面不适用于《征管法》,与国内其他税不同。

  5.针对纳税争议,纳税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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