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全额 |
Ø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Ø 关于折扣的处理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Ø 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Ø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按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的价款,计算: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
收入差额 |
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 |
核定营业额 |
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
一、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能力等级2)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税率从高。
2.混合销售行为——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
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能力等级2)
(一)基建单位和建安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建筑材料、构件,用于本单位、本企业建筑工程的,移送时征收增值税。但是现场制造并直接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政电信业务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营业税,其他的单位与个人征增值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征增值税;电信单位销售电信物品并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征营业税,单纯销售电信物品而不提供电信劳务的征增值税。
(三)服务业征税问题
1.代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并另收取手续费。
代购业务的关系见下图:
代购关系确认后的税收关系:
2.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对于代销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与货物销售额销售量无关的)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三)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