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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考试税法浓缩笔记——增值税要点(九)

2012-07-27 
出口退税以及“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掌握)

出口退税

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采用“先征后退”办法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此外,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但给予退免税(四类)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只免不退(三类)

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

外贸企业购进免税货物出口

3.下列出口货物,只免不退(5类)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但不退税

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其他,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4.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不免不退(3类)

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援外出口货物

国家禁止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

5.对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与退免税。

(1)外购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同时符合: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外购配套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符合之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本企业加工或组接出口后能与本企业自产品组成成套产品的)

(3)集团成员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同时符合: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集团企业;集团及成员均实行生产企业财会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成员的证明材料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同时符合:与本企业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使用本企业生产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生产企业财会制度;主要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掌握)

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

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免、剔、抵的环节);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价值-免税购进原材料价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组是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价值-免税购进原材料价值)×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三组是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大小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

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退税后仍有剩余,可以留抵下期抵扣

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退税额不足,只能退免抵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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