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企业通关效率,帮助企业减负增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根据海关总署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广使用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结转系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少企业深加工结转收发货登记的申报频次,延长企业深加工结转收发货登记的申报时限。即,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10天内通过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
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天。结转系统对转出、转入企业申报的收发货数据进行自动登记。
二、为适应企业按月进行统计、结算和报关的结转管理模式,调整企业实际收发货后的报关手续办理时限。即,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
三、使用结转系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企业无需提供纸质《申请表》。《申请表》结转商品需要填报数量和计量单位,一份《申请表》对应一本转出手册和一本转入手册,《申请表》有效期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已经备案的《申请表》如果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经主管海关同意可继续过渡使用到2012年12月30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