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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海关公告第18号

2012-05-17 
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12年 第18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京关缉缴字〔2012〕030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收缴清单

  京关缉缴字[2012]030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各项物品予以收缴。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1 象牙    7件 邮件号码: 
EC673794577US 
EC673794815US

  被收缴人:不详证件名称及号码:无

  联系地址:无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被收缴人(代理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

  经办关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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