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12年 第18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京关缉缴字〔2012〕030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收缴清单
京关缉缴字[2012]030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各项物品予以收缴。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1 | 象牙 | 7件 | 邮件号码: EC673794577US EC673794815US |
被收缴人:不详证件名称及号码:无
联系地址:无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被收缴人(代理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
经办关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