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货物,并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京关缉缴字〔2012〕003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2012gg012fj.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