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是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按照规定处理完剩余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该企业主管海关申请核销 要求结案的行为。
2、报核的时间:经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报核;
因故提前终止的合同,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凭证:(重要考点)
①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②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③进出口报关单
④核销核算表
⑤其它海关需要的材料
★与“遗失登记手册的报核”要提供单证做比较,掌握记忆。
4、报核步骤:
(1)及时将登记手册和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计算单耗
根据有关账册纪录、生产工艺资料等计算次合同的实际单耗,并填写核销核算表
(3)填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预录入手续
(4)携带报核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5、特殊情况报核(4种)
(1)遗失登记手册合同的报核:
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及时的向主管海关报告。主管海关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缉私部门处理后,企业应该持以下单证向主管海关报核。(考点)
①遗失的书面报告
②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
③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
④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