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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阻止考生成为公务员 却对在职人员无制约

2012-03-21 
有些患者也并非作风不正而染病,他们同样有做人的尊严和工作的权利。如果社会都拒绝他们去工作,那他们将如何去生存?

  一则女公务员录用查性病的消息引起网络热议,不少人认为这是歧视。首先需要确指的是,公务员录用查性病,并不分性别,男性也一样。在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规定淋病、梅毒、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等患者不合格。

  为什么要把这些患者挡在公务员队伍门外?公众有质疑,国家有关部门就该有个说法,对一些公众存疑的问题进行解释,对一些边界混淆的问题进行澄清。当然,这种解释和澄清不是自说自话,应该是契合公众的疑惑点。

  一般来说,在疾患上作合格与不合格的录用区分,惟一的理由应当是,这些疾病对工作会产生不良影响,对周围人群会带来不利影响,最终导致工作不能推进。这种影响的不良程度大到足以让国家必须牺牲公民的工作录用权。

  这些疾患对工作的不良影响需要科学评估,但可以通过在职公务员患病后的影响进行观照。以热议的性病为例,首先可能会导致其不能正常上班。尽管此类病毒、细菌有其特定传播途径,一般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传染,但是患者使用过的物品会沾染病菌,当健康人的轻微伤口接触到时即易感染。这表明有这个风险的存在。

  由此看来,性病患者对工作和他人的不良影响是有的,但是否要到剥夺其工作录用权的程度?这其实是可以区分的,对一些携带者和对工作干系不大的疾病,本不必拒之门外,拒之即为歧视。或者,允许其治愈后再行录用。近来有关乙肝歧视条款的废止即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对社会争议强烈的疾病品种和体检品类,也不妨进行严格考证,以最大限度地剔除歧视成分。比如《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中,规定妇科检查的病史搜集包括月经史,则明显查得过宽,令人搞不懂这和公务员入职有什么关系。

  拒录一些特殊疾病患者,有其正当性,也几成社会共识。但是,现实的尴尬就在于,这些条款总是在限制新入职者,并不会对在职者产生制约力。比如,一个公务机关会拒绝性病患者入职,却不会拒绝在职患性病的职工工作,其他人也不会对其达到排斥的程度,尽管一说到新入职者有性病就坚决摇头。有些性病患者也并非作风不正而染病,他们同样有做人的尊严和工作的权利。如果社会都拒绝他们去工作,那他们将如何去生存?这恰恰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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