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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

2011-07-14 
抵押物须保险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将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房地产的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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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是担保债权债务履行的手段。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债务的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债权债务的主合同无效,抵押这一从合同也就自然无效。房地产抵押是一种标的物价值很大的担保行为,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一般应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等;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担保的范围;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的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物须保险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将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房地产的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权人需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出借或者改变抵押物用途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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