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第一节 旅游资源的保护
我国是一个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有壮丽的山川、秀丽的泉瀑、神秘奇特的动植物、华美的古代艺术、诗画般的名胜古迹,还有众多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优美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具有极高的美学、历史学、文化艺术和科学研究价值。为了充分利用与有效保护这些风景资源景观和文化遗产,我国先后建立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等,并加入联合国“人与生物圈计划”、“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等,以促进社会又化和生态的司持续发展。
一、自然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指出:“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司持续发展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自然保护区结构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是严格保护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研活动。缓冲区位于核心区外围,只准进入从事科研观测,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位于缓冲区外围,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可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限期治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游览项目。
(一)中国自然保护区数量和类型
截止到2006年8月底,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2 349个(不含港澳台),保护区总面积1.5亿公顷,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
我国自然保护区有森林生态系统、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野生动物类型、野生植物类型、地质遗迹类型、古生物遗迹类型9种类型。已初步形成了布局较为合理、类型较为齐全、功能较为完备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在保护野生动植物、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二)国际保护网络中的中国自然保护区
1.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
“人与生物圈计划”始于1971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的一项政府间跨学科大型综合性研究计划,目的是为全球环境与发展服务,为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及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并通过培训、示范、信息传播等方式,提高人类对生物圈的认识和有效管理。我国于1972年参加这一计划,并当选为理事国,1978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生物圈保护区主要有3大功能,即: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作为土地管理和可持续发展途径的样板;作为研究、监测、教育和培训的基地。自1979年我国开始实施“人与生物圈计划”以来,截止到2004年年底,我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的自然保护区共有26处。
2.国际重要湿地
湿地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不超过6米的水域。我国1992年加入《国际湿地公约》,当年有6处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单,后又增加了香港米埔,2002年又增14处,2005年新增9处。至此,我国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单的湿地共3批30处,总面积达343万公顷,占全国自然湿地总面积约10%。
(三)世界地质公园中的中国自然保护区
地质公园指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珍奇或秀丽特征的自然保护区,这些特征是该地区地质历史、地质事件和形成过程的典型代表。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提出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的建议。1999年中国国土资源部决定建立“中国国家地质公园”,2001年至2006年我国分4批评审建立了138个“国家地质公园”。2004年2月13日在巴黎召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通过了,全球的首批28处“世界地质公园”,其中我国有8处。第一届世界地质公园大会于2004年6月27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世界地质公园大会》章程,发表了保护地质遗迹的《北京宣言》。2005年2月1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专家评审会在巴黎宣布了我国另4处国家地质公园被评为第二批世界地质公园。2006年9月18日第三届世界地质公园大会宣布了中国第三批世界地质公园6处。至此,我国共有三批18处世界地质公园。
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范围解释是(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依据上述概念,我国文物保护体系分为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两个体系。可移动文物主要由博物馆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主要由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也包括世界遗产、重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环境的活动。规定凡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要做到“四有”,即由各级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3个层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万余处,主要有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6类,由各级文物机构负责管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由国家文物局提出,报国务院批准。从1961年至2006年我国已批准6批:第一批180处(1961),第二批62处(1982),第三批258处(1988),第四批250处(1996),第五批518处(2001),第六批1080处(2006),6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2343处。因在第五批名单中已将此前分别公布的9个长城子项目统一为1项,所以应扣除重叠部分;第五批公布后2002年曾增补1处、2003年又增补2处;第六批还在前5批项目中扩充的有106项。
三、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的提法是我国在世界上的独创,把历史、文化、古城、古都等概念联系在一起,“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北京等24个城市为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推出。从此由单个文物保护转为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构成的4个主要条件是:要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要有悠久的历史或特殊重大历史事件在此发生,要有丰厚的传统文化内容,要是长期使用及继续发展的城市。
为了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首先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传统特色街区,保护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精华和著名传统产品。第二要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中过去已造成的既成事实,分别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第三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其规划应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由各级建设部门和文物机构共同负责管理。1982年至1994年审定公布了3批9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座(1982)、第二批38座(1986),第三批37个座(1994)、第三批以后又增补4座。目前共有103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另外,2003年以来还公布了2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4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3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