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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其行业管理涉及到行业内外的许多方面,构成了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工程造价管理的工作又是贯穿于建筑业中每一具体项目的始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关键是充分运用现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协会以及社会上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企业,以法律为依据,各负其责。这样,则促进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基本具备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建筑法》开始施行,相继五月一日《价格法》又开始施行。两法的颁布,虽然都没有细述关于“建筑产品的价格”的条款,但从两法的一些相关的条款中看出“建筑产品的价格”的原意和出处。
《建筑法》中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择优”也包括价格方面的内容;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国家规定”指的就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价格法》第三条“……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该条的“有关部门”对建筑产品来说,指的就是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而其“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则是指有关定额执行中的具体规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人大会议通过的《招标投标法》(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提到“成本”,虽然在建筑方面未作具体解释,但意思已明确,是指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为依据计算的具体价格(包括直接费、间接费、价差)。
建设部的99年1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地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权限以及具体做法,保障了工程发包与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有了上述的具体法律以及有关规定,加上民法、刑法等等。可以说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已基本具备。
二、政府依法加强对工程造价工作的宏观管理
各地政府部门要尽快依照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当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并依法对市场上从事工程造价行业的有关组织及执业人员进行管理,限制他们必须依法办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作,不能随心所欲、有法不依。
目前一般存在的三方面的问题:①少数造价工程师(预结算人员)在定价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计算,高估冒算。有的还存在甲方、乙方、中介机构三方经办人员相互勾结,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②少数的中介机构申报资质时,采取一些蒙骗手段,骗取与本身实力不相符的资质证书。还有的机构,乘甲方对中介机构资质等级不了解,越级承领咨询任务;③有些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依靠一些个人的关系,对外个人承领咨询业务等。所有这些问题,都会给工程造价业的管理造成混乱,最终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因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大力度,对具体的执业人员、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有违法行为,则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罚不咎。
三、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做好政府的后勤工作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群众组织,它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各项工作,依法制订就业人员的工作条例、职业道德标准,并为政府制订有关规定做为资料积累,协调政府与中介机构间的关系,服务于民众。
目前需要工程造价协会协助完成的工作很多。收集、分析有关新的技术资料供政府制订新规定作参考(编制新定额或补充定额);依照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标准,严格为政府把好资质审查关,审查申报公司的技术力量、设备等等。制订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工作准则,兼职造价工程师的具体工作要求(一人可以在几家单位兼职、兼职人员遇到“主”与“兼”单位的业务往来时是否应回避等等)。
在一定的范围内,协助管理部门建立定时(或不定时)的业务审查制度。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时组织各中介机构之间进行业务审查,进行业务水平评比,并将具体结果详细地刊登于当地工程造价刊物上,奖优罚劣。不定时是指不定时(或遇到举报、受政府指派等)地对中介机构(或某单位)的某项具体业务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公开刊登于当地工程造价刊物上。如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则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有关单位给予相当的处罚(赔偿他人损失、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营业资格)。对具体经办人员,同样给予相当的处罚。有违法者,则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工程造价行业的整体技术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工作质量。首先,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还要协助管理部门严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入口。根据98年的考试内容,整个考试侧重于测试考生的整体综合水平,对具体业务考核较少。所以不少从未接触过本行业具体工作的考生,通过学习也能通过考试。由此看来,要严把报考同志的资格审查,没有预结算资格证书的同志不能参加考试。对已通过考试的造价工程师,也要凭着本人预结算证书方能注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整体业务水平。其次,还应建立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审制度,要求执业人员上报年度的业务完成情况,并由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对具体项目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每年可按比例抽查一定数量的执业人员),并将结果公布于造价刊物上。促使注册造价工程师要加强学习,促进整体水平的提高。
工程造价管理涉及的工作很多,目前部分地区造价管理部门人员较多,基本上能完成上述工作,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人员较少的地区,则需要由造价协会协助完成,所以要求造价协会尽力协助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的沟通,为企业服务,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企业(特别是中介机构)内部应依法自我约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关健是人才的竞争,而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来说,企业的优劣,要从职工的职业道德品质、管理水平、业务水平三方面去衡量,缺一不可。
建筑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要想长盛不衰,就要有企业内部依法制订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去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从委托→查看现场→计算→出报告,应要求每一步都有完整的记录资料。计算的过程中,要有统一的计算格式,且每一步均需有计算者与复核者的签名,最后结果还经主管审核,无误后, 才能盖章出鉴定报告。这样,每一步骤都有两人以上的相互监督、复核,误差就消除在出结果之前。同时加强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定工作人员在对外的工作交往中,不得接受与业务有关的任何礼物或宴请,影响企业的形象,破坏行业作风。
再者还要制定与业务有关的奖罚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或评比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本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坏的给予相应的处罚,从而增强技术人员工作的负责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法律越来越健全,全国民众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行政干预有法不依必将成为过去。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政府、协会与企业以法律为依据,加强宏观的法制管理和微观方面的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内部自我约束管理,才能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