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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灾后房屋重建主体在民

2011-07-05 
受灾严重的城市可以考虑,直接向城市居民开放土地供应。居民家庭可以直接购买土地,若干家庭可以组成住宅合作社向政府购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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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大地震的灾后重建即将启动。考虑到社会自治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应当首先明确重建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建的权利主体是灾区民众自己。
毫无疑问,政府要发挥重大作用,但政府主要是灾后重建的义务主体,它有政治、法律上的义务对灾区重建提供财政及其他方面资源的支持。而从制定重建规划开始,到不同共同体内的规划,房屋重建模式的选择,产业重建规划,一直到具体家庭房屋的重建、经济恢复等等,民众都理应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和外部世界提供重建的资源,但重建决策应当由民众自己作出,或者是由家庭作出,涉及到公共领域的问题,则应当通过民主、自治的方式集体作出。只有通过这种制度安排,重建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灾区民众的需求,从而使重建获得最充分的正当性。
仅以房屋重建而言,其主体就应当是城镇居民自己。这方面,1996年初云南丽江地震后的重建提供了非常有益的经验。曾参与灾后重建的官员近日指出,农民自建的效果要好很多。
那次震后重建,民众房屋分原地修复与异地重建两种类型。原地修复当然是民众自己修建,政府给予补助。异地重建则分政府集中修建分给灾民与政府统一规划、提供补助、农民自建两种模式。事实证明,后一种模式要好得多。一个原因是经济,民众相互帮工,修好一家再到下一家,节约了现金开支;更重要的原因是质量有保证,因为,民众自己购买材料,施工质量也可以亲自控制。
这种农民自建模式,还有更多好处。比如,农民自建,相互帮工,可以使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民众重建乡村紧密的邻里关系。这有助于乡村伦理秩序之重建,进而有利于乡村自治秩序的发育。
同时,农民主导重建房屋,很有可能使传统乡村民居风格得到恢复。近些年来,乡村民居的建筑风格发生巨大变化,从电视画面上可以看到,乡村出现了大量混凝土建筑。但有很多资料表明,乡村传统砖、木结构房屋比起质量无法保证的混凝土房屋更为安全。地震灾区本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恢复传统民居风格,也更有助于文化的多样性,并与当地的自然景观更为协调。考虑到灾区也处于著名风景区辐射范围内,旅游业是未来重点产业,具有鲜明地方风格的民居对旅游者将有很大吸引力。
当然,农民并不享有任何住房福利,传统上,乡村与小城镇居民的房屋都是民众自己建筑的。所以,乡村重建以农民为主体,似乎不成问题。除此之外,政府似乎还可以考虑,在城市居民房屋重建过程中,突破现有的土地与房地产供应模式,让城市民众自行建造房屋。
受灾严重的城市可以考虑,直接向城市居民开放土地供应。居民家庭可以直接购买土地,若干家庭可以组成住宅合作社向政府购买土地。开发商仍然可以开发商品房向居民出售,但城市居民将享有购买土地、自行建造房屋的权利。当然,政府可以由此更进一步,允许这些城市居民到乡村购买土地,从而推动乡村的郊区化。
可以设想,这样的制度框架,将为受灾城市的重建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制度框架,有助于城市走出畸形发展之路,形成良性的土地-房屋供应模式。这些尝试可以为全国的土地与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
当然,除了财政义务之外,政府还可以在灾后重建中行使其公共权力。对于房屋重建,政府可以提出强制性防震标准,也可以制定规划。制定规划的过程必须有民众参与,村庄等小社区的细节性重建规划,则需由民众主导,充分尊重民众的习俗与审美偏好。让民众自己来决定,他们将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社区,住在什么样的房子里。
非政府公益组织更可以大显身手,他们可以向民众提供设计、建筑、施工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支援民众自我组织起来,协助规划的制定、建筑施工及重建后的社区治理。这种知识与专业援助,当然也应当以承认民众的主体性为前提。毕竟,将要生活在重建之后的世界上的人是灾区民众,那就该让他们自己想象自己的未来,政府和公益组织的功能仅在于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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