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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职业资格制度

2011-07-04 
职位限额:原则上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编制确定职位数额。编制部门在核定单位编制时,可适当增加秘书非领导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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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职业资格制度(一)
1、构建秘书职业资格制度框架的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
  国家人事部、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制〉的通知》的要求;
  秘书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
  不同行业对秘书资格制度的特定要求;
  其它待业实施资格制度的经验借鉴。
2、基本框架
  以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统称党政机关,下同)为主,兼顾企业、事业及其它单位,对秘书实行从业、执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准入控制;根据单位性质,对党政机关秘书(公务秘书)实行职级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秘书实行职称制度,进行分类整理。框架模式如下图:
3、资格准入:秘书从业、执业资格证书制度
3.1从业资格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一定的条件,可申请确认或考试获取秘书职业资格。秘书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通过学习或考试取得,为秘书工作岗位上岗资格,没有从业资格证者不能做作业秘书工作。
3.2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通过全国性的考试取得。在现阶段,作为一种过渡,对从事秘书工作工龄在30年以上的秘书从业人员,可以不参加全国统考,按工作时间、资历、学历等条件予以考核确认。秘书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经考试取得秘书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条件申请进行注册。经注册的秘书执业资格人员方能参与秘书职级和职称的晋升。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为秘书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的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能部门对秘书执业注册和使用情况实行检查、监督。
4、分类管理:秘书职级资格制度和职称资格制度
4.1秘书职级制度
  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执业秘书按职级进行管理,纳入当前国家实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根据执业秘书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学历、资历、能力以及业绩等方面的情况,经地方人事部门考试,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组织部门审定,确定相应职级,享受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和级别工资待遇。
  (1)职级设定:执业资格职称可分为7个级别。即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四等秘书、主任秘书、副主任秘书、秘书,分别对应行政职务中非领导职务的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正股级。
  (2)职位设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厅(室)(党和国家领导人秘书不纳入职位位置范围)、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可设一等秘书及其以下职位;各地(市、州)及省直各厅局可设三等秘书及其以下职位;县(市、区)及地(市、州)直机关设主任秘书及其以下职位;乡镇及县(市)直机关可设副主任及其以下职位。
  (3)任职条件:秘书人员除具备考评、评审条件外,还应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相应的资格条件:
  ①一等秘书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练掌握和运用中文,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任二等秘书年以上;
  ②二等秘书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练掌握和运用中文,熟练掌握一文外语,任三等秘书5年以上;
  ③三等秘书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练掌握中文,具备一门外语初级水平,任四等秘书5年以上;
  ④四等秘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主任秘书3年以上;
  ⑤主任秘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主任秘书3年以上;
  ⑥副主任秘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秘书职务2年以上;
  ⑦秘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秘书工作2年以上。
  (4)职位限额:原则上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编制确定职位数额。编制部门在核定单位编制时,可适当增加秘书非领导职位。
  ①中央、国家机关设置的一等秘书,职数原则上可达到机关秘书人员总数的10%;二等秘书职数可达到机关秘书人员总数的25%。      
  ②省、部级党政机关设置的一等秘书可达到机关秘书总数的3%;二等秘书可达到5%;三等秘书可达到50%。
  ③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三等秘书可达到机关秘书总数的3%;四等秘书可达到5%。
  ④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四等秘书可达到机关秘书总数的3%;主任秘书可达到5%。
5、秘书职业资格的认定
  目前我国已经有30个职称系列实现了资格认证制度,秘书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职业群体也应当走资格化的道路。建立秘书职业资格制度关键是要搞好秘书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以此推动我国秘书工作职业化的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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