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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指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项法律为我国在建设工程招投中运用最低价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最低价中标法已经是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筑行业活动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在进行中,我们采用最低价中标是和国际惯例相吻合的。
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消除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腐败行为,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有着特殊效果。但是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完全建立建筑市场机制,就会产生负面的效果。因此如何为最低价中标法创造相应的配套环境,给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运用创造必备的条件,使招投标工作的最低价中标法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以下是个人对该课题的想法: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管理模式较单一,人们对其认识不够,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严重阻碍工程造价管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出台的74号、75号、107号令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广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依法把造价管理做好做到位。
要保证最低价法与国际接轨并能健康发展,要完善市场机制和进行配套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在建筑市场真正可以用法律为准绳来规范和约束其交易行为,这样才能为最低价中标法奠定基础。
二、树立信用意识,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道德体系
市场竞争机制,尤其是加入WTO后,客观上需要强化信用意识。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并会导致社会市场秩序混乱。所以在通过各种立法为规范建筑活动确立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并要共同营造一种相互信任和恪守信约的道德氛围:一方面加强企业合同的履约意识,在确保履约同时,要维护自己权益,不要轻易许诺危害企业的各种要求和行为;另一方面加快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在建立企业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企业的品牌,并严格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真正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这样可以为最低价中标法夯实基础。
三、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
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会降低投标抵抗风险的能力。为了规避低价中标产生的风险,第一应该立法规定并强制执行;发包人必须提供付款保函;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以资金制约手段控制施工企业盲目低价投标的冲动、建设业主缺乏资金盲目投资的行为。实现建设主体相互制约的环境。第二要大力宣传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制订保险费用来源和分摊的措施,从根本扭转缺乏保险意识的现状,使保险对工程风险起到事前控制作用。第三必须强调担保者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如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任公司承担,以此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因此履约担保制度工程保险制度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的一项强有力的保障。
四、培育一支公正廉明、业务精通的评标专家队伍
评标工作是招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而有一支公正廉明、业务精通的评标专家队伍是做好评标工作的保证。以往在专家评标中都是侧重对施工技术方案的评审,而商务标大多在开标后当场采用对标底标函以加减乘除的方式把投标报价在标底上下浮动一定范围内作为有效标,报价越接近标底,得分越高,中标可能性越大的简单粗糙的确定中标单位方法,往往导致个别合理低标者被排斥在外,使国家的投资无故的增加。也可能由于标底的不准确,造成工程投资浪费或是投资不足工程无法完成的被动情况。所以要公正公平过细地做好每一项工程评标工作,就要有一支对法律知识理解深,对招投标知识熟悉、公正严明、技术精湛的施工技术评标、经济评标专家队伍,才能分别对施工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进行严格评审。
五、严格建立最低价中标评审说明制度
有了一支态度严谨,技术精湛的评标队伍,还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性评标说明制度,强制性要求对每一项工程评标情况均要编写评审报告。首先在每一个工程开标后,应将最低报价的3—5家做为评审的重点,然后由招标单位(或是由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有资格人员先将招标工程的概况对评审专家进行介绍,然后由技术专家审查其施工组织方法与工艺是否合理,是否适用,由工程造价专家审查其总体报价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低是否合理或是为了中标任意压价的情况,最后推出评标价最低的单位,并将评标分析情况写出评审报告,向招标人推荐评审价最低的单位,招标人应选择评标价最低单位中标,如果不选择评标价最低的单位,必须向有关机构及投标人详细说明理由。
六、建立新的工程计价模式,是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实质性的重要环节
长期以来,建筑工程实行“量价合一,固定收费”的政府指令性计价模式。做为报价的施工单位不能通过自己的技术专长、施工设备、采购材料优势、企业管理水平和优势来确定报价,做为建设投资业主方不能通过市场竞争选择自己理想的承包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工程招投标总体效益提高。所以要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建立新的工程计价模式是当务之急。首先在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时应重视实物量消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研究和完善,尽快出台统一的工程工料机消耗定额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应将现行定额内容中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子目(如土石方分开挖、脚手架、垂直运输机等),其他直接费中,现场经费,管理费,企业利润做为竞争性费用的定价权交由企业,由企业根据自己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市场价格水平、投标竞争对手的实力状况、投标策略等自主确定投标价格。第三将税金、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单列。最后的投标报价是由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量清单费用,非竞争性费用、竞争性费用三大块,也可为快捷准确的评标提供方便。
综上所述的条件能够完全成熟、具备,才能使最低价中标法真正实施,也才能使我国工程招标更加符合经济规律,适应市场要求,更快接近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