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里的爱情
天鹅的前身是鹌鹑
一个人的圆满
承包商向咨询工程师发出对变更工作要求额外支付的意向通知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变更估价的规定是:“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承包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是开始变更估价的前提条件。
按照PIDIC合同条件,必须在发出下列通知之一后,才进行变更工作的估价,否则不予估价:
(1)由承包商将其对变更工作索取额外费用或变更费率和价格的意图通知咨询工程师。
(2)由咨询工程师将其改变费率和价格的意图通知承包商。
承包商在收到咨询工程师签发的变更令时,应在变更令(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发出该通知,否则承包商将被认为自动放弃调整合同价格的权利。
咨询工程师改变费率或合同价格的意图,可在签发的变更令中作出说明,也可单独向承包商发出此意向通知。
变更工作的估价
1.咨询服务合同中变更工作的估价
根据世界银行咨询服务合同标准文本,咨询服务的采购有两种计价方式:对复杂的咨询服务采购采用基于时间的计价方式;其他则采用总价计价方式。在提供咨询服务期间,双方应公平和真诚地执行合同,当一方对咨询服务的工作范围提出修改时,另一方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1)基于时间的计价方式。基于时间的计价方式合同是对每一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工程师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咨询费用。当发生变更时,用咨询工程师的工作时间变化量乘以单价,&考试大&即可估算变更费用。但最终由于变更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咨询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咨询服务费用的上限。
对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业主提供的服务、设施和财产的变更以及业主提供配套人员的变更导致咨询服务费用的增加,咨询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应增加咨询服务费用的上限值。
(2)总价方式。在双方签订总价方式的咨询服务合同时,业主要求咨询公司按其要求对咨询服务的总价进行分解,列明提供服务的咨询工程师的人月费率和其他支出,并作为附件列入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发生咨询服务范围变更时,以此附件中列明的费率进行变更工作的估价。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变更工作费率(单价)或价格的程序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变更工作费率(单价)或价格的程序如下:
(1)采用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进行变更工作的估价。这里所说的费率和价格,对单价合同是指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费率和价格;对总价合同,则指专门用于对变更进行估价的费用一览表中所列的费率。
(2)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
(3)如咨询工程师认为合同中没有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则在与业主和承包商进行适当的协商后,由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议定合适的费率和价格。
(4)如双方在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咨询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适当的费率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在最终确定费率和价格之前,咨询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和价格以便有可能作为暂付款,在当月签发的支付证书中支付给承包商。
3.确定变更工作价格时应注意的问题
(1)货币支付比例。当合同中规定以多于一种货币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说明以不同货币对变更工作进行支付的比例。
(2)变更工作的价格调整。在确定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时,应考虑按合同中规定的条件进行价格调整(即:考虑由于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变化或国际市场变化,使得施工所需的劳务、生产资料的价格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