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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杨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遭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拒绝赔付交强险,杨某不服拒绝决定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某运输公司购买一辆车牌号为京G47346的中型厢式货车,该车于2009年2月23日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1年,责任期间自2009年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2009年3月3日,原告经被告同意,将交强险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该某运输公司变更为原告,同时将车辆所属性质变更为个人用车。2009年6月9日,原告经被告同意,又将保单项下的车牌号变更为A83675,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09年5月10日,受害人利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自大垌往钦州方向行使,途中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利某摔在路上,此时杨某也在该方向路上行使,由于天色较晚,杨某未注意到地上的受害人,驾驶保险车辆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致受害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驾车逃逸。后,经交警事故认定,原告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不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利某无证、醉驾后躺在路上是次要原因。同时认定原告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调解,原告一次性支付受害人35万元。原告赔付后要求被告理赔交强险下的保险金11万元,但被告以原告驾车逃逸为由拒绝赔付。
原告认为被告拒赔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11万元。